承諾只能撤回而不能撤銷。如果承諾撤銷的話,就會導致合同撤銷,在不符合撤銷合同的情況之下,合同是不能撤銷的,因此承諾不能撤銷。但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承諾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五條
承諾可以撤回。承諾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九條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可以撤回。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6868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要約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可以撤銷,但這兩種情形的除外:
1、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承諾不可以撤銷的原因:要約和承諾是簽訂合同要經過的兩個步驟。要約是指要約人發出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以通知的形式作出接受要約的意思表示。且承諾發生法律效力時,合同就成立了,應當事由合同撤銷,而不是承諾撤銷。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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