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法律規定
合同一詞對于我們來說都并不陌生,那么我們對于合同的種類有些什么呢?我們可能很多人都并不是特別了解。那么現在我們來說說關于承攬合同的相關知識。那么以下就是我為您編寫的有關于“承攬合同法律規定”的相關法律知識,歡迎大家閱讀。《民法典》關于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主要內容】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承攬輔助工作轉交】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七百七十四條【承攬人提供材料時的義務】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七百七十五條【定作人提供材料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條【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七條【定作人變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八條【定作人協助義務】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條【定作人監督檢驗】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條【承攬人工作成果交付】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條【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時的違約責任】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八十二條【定作人支付報酬的期限】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條【定作人未履行付款義務時承攬人權利】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條【承攬人保管義務】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八十五條【承攬人保密義務】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七百八十六條【共同承攬人連帶責任】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條【定作人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承攬合同的五種判斷標準一、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 承攬人應當按照與定作人約定的標準和要求完成工作,這是他的主要義務。而定作人訂立合同的主要目的,也是要取得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承攬合同要完成一定工作,為完成這一工作,承攬人就必須提供一定的勞務,故而也屬提供勞務的合同。但是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并非僅僅是為了獲得承攬人提供勞務的過程,而是為了獲得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如果承攬人僅僅是付出了勞務,但是并未完成約定的工作成果,則不能認為是完成了作為承攬人應負的義務。也可以說承攬人的完成工作這一義務,包括承攬人付出勞務及將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這兩部分。只有將承攬人的勞務與其工作成果相結合,才能實現承攬合同的目的。承攬人僅提供勞務而無結果的,不能請求定作人支付報酬。二、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 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訂立的承攬合同,一般是定作人基于對承攬人的能力、條件等的信任才達成的,只有承攬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因此也可以說,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所注重的工作成果具有一定的人格性因素,不是任何人的同類工作成果都能滿足定作人的要求的。定作人如將其主要義務交由其他人來完成,屬于債務之不履行行為,應負違約責任。當然,承攬人獨立完成工作,并不是指承攬人不能得到其他人的協助,而只是說在某一承攬任務的完成過程中,承攬人應以其自己的(所有或占有的)設備、技術等,對這一任務的完成起主導作用。比如,承攬人為企業主的,他指揮雇員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的,盡管他自己不一定親自動手,但也應認為是履行了獨立完成工作的義務。三、定作物具有特定性 對定作物特定性的要求,其實也是和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分不開的。因為承攬合同一般并無固定的內容和形式,多數情況下屬于個別商訂的合同。因此,定作人往往正是出于對承攬人的特殊能力、條件的信任,才要求承攬人為其完成工作。那么定作人對承攬人提出的要求,也就不是按照同類標的物的同樣標準來確定的。因此,無論這種定作物的最終成果以何種形式體現,它都必須具備特定性,符合定作人提出的特別要求,否則交付的工作成果就不合格。承攬人交付不合格的工作成果的,不能請求定作人支付報酬。四、承攬人在工作期間對定作物承擔一定的風險 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等完成工作,完全屬于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一般來說,在向定作人交付標的物之前,合同的風險是與定作人沒有關系的。但承攬人所應承擔的風險應只是自己所付出的勞務,而不應包括材料和工作成果。因為風險負擔應依所有人主義確定。而按照《民法典》第785條的規定,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承攬完成的工作成果尚未交付給定作人時,若發生風險或責任應由承攬人負擔。這與一般認為的風險由所有人負擔的觀念不符合。比如,如雖其定作物由承攬人占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定作物材料滅失的,承攬人也須為此承擔風險。五、承攬合同為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交付定作物或加工物才能成立,而且在有些情況下無須定作人提供材料,因此也就不可能要求承攬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同時,承攬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承攬人要付出自己的勞動,將定作物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加工等,而定作人取得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也要向承攬人支付約定的報酬。因此,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說合同都是有償的,如果定作人不需支付報酬的,則不屬于承攬合同,而應屬于以勞務為內容的贈與合同;而承攬合同之所以稱為承攬,是與承攬人的工作分不開的,承攬人不以工作為代價就根本不可能產生承攬合同的問題。既然承攬人有完成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的義務,定作人負有向承攬人支付報酬的義務,則承攬合同也是一種雙務合同。
違約責任有哪些種類
一、違約責任有哪些種類
1、違約責任包括的種類如下: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2、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
4、實際違約與逾期違約。
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承擔形式,比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比例,也可以約定定金條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幾種
1、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
2、采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采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
3、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
4、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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