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 合同法 》第42條規定的 締約過失責任 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惡意磋商是在缺乏訂立合同真實意愿情況下以訂立合同為名目與他人磋商。其真實目的可能是破壞對方與第三方訂立合同,也可能是貽誤競爭對手商機等。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依誠實信用原則,締約當事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告知標的物真實狀況(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違反此項義務,即構成欺詐;若因此致對方受到損害,應負締約過失責任。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及表現形式
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即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等義務。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于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是基于合理的信賴而產生的利益,即在締約階段因為一方的行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這里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這種情況,一般是指締約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并無訂立合同的意思,而是為了損害對方利益,或者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比如故意與對方談判使其喪失與他人交易的時機;或者增加對方締約成本;訂立假合同,騙取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等。
2、有“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欺詐行為。締約一方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有意不將有關足以影響對方決定是否與其訂立合同的情況向對方通報,或者有意地將客觀上不存在的或不符合客觀事實的資料、信息提供給對方等。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這類行為主要是指違反先合同義務之行為,通常有以下情況:
①未盡協助,通知義務,例如:締約一方在約定簽約日擅自不赴約,造成他方往返費用損失等。
②未盡告知義務。締約一方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告知他方的必要信息和情況,如果沒有告知,造成締約他方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③未盡照顧保護義務,造成他方人身、財產損害的。如顧客雨天去酒店吃飯,在酒店臺階上滑倒受傷導致的損失,酒店負有締約過失責任。
④《合同法》第43條規定的締約當事人在合同締約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否則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合同法》第58條和第59條規定的合同無效、被撤銷時,如系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無過錯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也是締約上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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