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邀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法律主觀:
要約和要約承諾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而對于要約邀請是不發生任何的法律效力。,(一)要約的效力。《民法典》第482條規定:“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額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后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二)承諾的效力。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將近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的生效亦采取到達主義,與要約相同。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條【承諾生效時間】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三)要約邀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實踐中一般采取將要約邀請“視為要約”的方式,把要約邀請轉化為要約后賦予其法律效力。,(一)要約的效力。《民法典》第482條規定:“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額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后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二)承諾的效力。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將近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的生效亦采取到達主義,與要約相同。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條【承諾生效時間】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三)要約邀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實踐中一般采取將要約邀請“視為要約”的方式,把要約邀請轉化為要約后賦予其法律效力。,(一)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三)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四)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從而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承諾在國際貿易中,也稱“接受”或“收盤”。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是一回事
一般來說,這個要約的撤回和撤銷的區別在于:一個是兩者的概念不同的,一個是兩者的時間不同,還有一個就是兩者的條件不同,雖說要約可以撤銷和撤回,但在處理之前是要看符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的。
一、要約的撤回和撤銷的區別是什么 1、含義不同 撤回從字面上來講,撤回,簡單地說就是收回、取消原決定的意思。 撤銷從字面上來講,撤銷是指由于行為具有瑕疵,因而需要予以糾正,以使法律關系恢復原來狀態。 2、時效性的不同 目的上,要約的撤銷在于消滅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約生效。時間上,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后,承諾發出之前;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如果承諾生效,則合同成立,要約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銷,否則就等于允許當事人撕毀合同。 3、作用不同 撤回是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采取行動,阻止它的生效;而撤銷是指在發盤已經生效后,發盤人以一定的形式解除發盤對其的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不得撤銷情形】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于: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后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對于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并列條件缺一不可。二 、要約的成立條件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于受要約人 特點:(一)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并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由于要約人欲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某種行為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發出欲訂立合同的要約,不應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效果。 (二)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根據我國《民法典》第472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三)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說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明確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一向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 2、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后,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根據《民法典》第472條規定,要約內容必須具體。所謂具體是指要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所謂確定,是指要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約應當使受要約人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思,否則無法承諾。 (五)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條件。要約人只有在送達受要約人以后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拘束力,我國《民法典》第474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果要約在發出以后,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達,不能認為要約已經送達。 綜上所述,這個要約多數都是一方為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而讓對方簽訂的一份合同,這份合同在雙方的協商之下進行簽約,但是如果對合同的內容不滿意那么就可以進行撤回,而且就算是在履行了合同之后也是可以讓合同進行撤銷的,但前提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
要約什么時候可以撤銷
要約人撤銷要約的時間是受要約人收到要約,沒有做出承諾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應當告知受要約人,不過,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約定要約不能撤銷,或者受要約人已經做出了承諾,且為了合同開始相關準備工作的,要約不能撤銷。
一、要約人什么時候可以撤銷要約? 撤銷要約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七條 【要約撤銷】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二、撤銷要約的條件是什么? 1、要約明確約定了是可以撤銷的; 2、受要約知道起要約可撤銷; 3、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要讓受要約人知曉; 4、撤銷要約應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送達給受要約人。三、要約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并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由于要約人欲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 (二)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 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 (三)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 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說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明確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一向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 2、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后,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要約內容必須具體。所謂具體是指要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所謂確定,是指要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 要約應當使受要約人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思,否則無法承諾。 (五)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條件。 要約人只有在送達受要約人以后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拘束力。 綜上所述,要約的撤銷是有時間限制的,在要約還未送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就反悔的,可以撤回要約,這是要約撤銷跟要約撤回最重要的區別,兩者發生的時間點是不一樣的。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且承諾被要約人知道的,代表合同成立。
相關推薦:
變更合同需要什么條件(合同變更的條件是什么)
合同違約起訴期限(合同未到履行期限可以起訴嗎)
怎么補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丟了怎么辦)
最新行政許可監督制度(湖南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規定)
合同違約金數額怎樣計算(合同不履行的違約金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