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的終止方式有哪三種
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如企業與職工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后,就構成了雙方的勞動法律關系。一般法律是以合同的簽訂確定關系的,法律關系的終止方式有如下三種:
一、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就時,合同解除。
二、法定解除
(第94條)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
2、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第45條)
5、合同附解除條件的,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合同解除。
(第69條)不安抗辯權
6、合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恢復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買賣合同(第148、164-167條)
7、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
8、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
9、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致使標的物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10、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約定:
(1)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合同;
(2)致使今后其他各秕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及今后各批標的物解除合同;
(3)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互相依存的,買受人可以就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合同。
11、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總額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借款合同(第203條)
12、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中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租賃合同(第219、224、227、231-233條)
13、承租人未按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4、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5、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6、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7、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同,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8、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融資租賃合同(第248條)
19、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承攪合同(第254、259、268條)
20、承攪人未經定作人同意,將其承攪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1、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攪工作不能完成,經承攪人催告并順延履行期限后仍不履行的,承攪人可以解除合同。
22、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攪合同,造成承攪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建設工程合同(第287條)
23、未規定的適用承攪合同的有關規定。即合同解除情況與承攪合同類同。
技術開發合同(第337條)
24、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合同繼續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第410條)
25、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三、其他
1、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時有違法行為的;
2、情勢變更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
除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解除合同 的情形,出現了其他法定情形亦可解除合同,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 合同,對方在合同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法律規定解除的條件,并不是說具備這些條件,當事人必須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權利,應由當事人決定;同時,法定解除條件,也是對任意解除合同 的限制,為了鼓勵交易,避免資源浪費,合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非當事人要求,又必須解除的合同,不應解除而應繼續履行。
任意解除權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單獨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時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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