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調解合同糾紛的部門:1.行政調解部門主要是有關行政領導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2.仲裁調解部門主要是仲裁機構。合同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在仲裁機構主持下,根據自愿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3.法院調解。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法律分析:合同糾紛調解的地點有:1、當事人可以去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調解。2、可以請求主管合同事項的相關行政部門調解。3、可以請求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糾紛可以找行政部門調解,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糾紛在調解或者仲裁不成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在審理中,法院首先要進行調解。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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