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對待給付義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阻卻制度,故其發(fā)生須以雙務合同為基礎。
2、后履行一方當事人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是指合同當事人的一方在合同訂立后,其生產(chǎn)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導致其已經(jīng)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的事實必須由后履行一方當事人自己舉證證明。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是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根本條件。無論何種情形導致這一情形的出現(xiàn),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無須再負舉證責任。
3、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對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有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情形;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不安抗辯權的作用
1、保護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雙務合同中,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往往承擔著比后履行一方當事人更大的風險。如果后履行一方當事人因各種原因無法履行合同義務,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會面臨損失和風險。
通過行使不安抗辯權,先履行一方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等待后履行一方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促進合同交易的安全和穩(wěn)定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暫時中止合同義務的履行,從而給后履行一方當事人提供了一定的緩沖期。這可以避免因后履行一方無法履行合同義務而導致的合同交易失敗和浪費資源的情況發(fā)生。
3、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公正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必須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公正。先履行一方不得濫用不安抗辯權,無理地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先履行一方?jīng)]有合法的事實和理由而行使不安抗辯權,惡意損害后履行一方的合法權益,那么這種行為是不道德的,也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
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fā)生于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chǎn)生不安抗辯權。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
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據(jù)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外,一般采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于以下合同,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除當事人有特別規(guī)定外,應采用異時履行主義,這些合同包括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它包括三個要素:
1.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財產(chǎn)顯形減少。包括經(jīng)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yè)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⑤其他情形。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的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與大陸法系各國的規(guī)定有較大差異,即較寬松,這顯系參考了《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相關規(guī)定。
2.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fā)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大陸法系各國,后履行方財產(chǎn)顯形減少應發(fā)生于何時,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訂立后財產(chǎn)顯形減少,如德國、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訂立時財產(chǎn)已減少,如奧地利民法第六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筆者認為,第一種立法例較為妥當。因為若訂立時后履行方財產(chǎn)已減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主觀上有過錯,應當承受不利,沒有必要保護,非因過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誤解或受欺詐為由主張救濟。我國民法典沒有規(guī)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應發(fā)生于何時,筆者認為,在解釋時采用第一立法例較為妥當。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jù),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
不安抗辯權適用于以上條件,在出現(xiàn)以上條件時,先履行方一定要注意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利益不受到侵害,不讓自己蒙受更大的損失!
聲明:該作品系作者結合法律法規(guī)、政府官網(wǎng)及互聯(lián)網(wǎng)相關知識整合。如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有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有先后的履行順序等。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xiàn),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
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xiàn)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包括:其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3、有先后的履行順序。
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情形:
1、刑事案件。
被控告犯有刑事罪行的被告有權行使抗辯權。他們可以提出辯解、提供證據(jù)來駁斥指控、質疑證人證詞的真實性,并通過辯護律師進行辯護。
2、民事案件。
在民事糾紛中,被告有權行使抗辯權,以對原告的主張?zhí)岢霎愖h并提供證據(jù)來支持自己的辯護。這包括各種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侵權行為、家庭糾紛等。
3、行政程序。
在行政訴訟或行政爭議中,被申訴人有權行使抗辯權來回應行政部門的決定或指控,提出反駁意見和證據(jù)支持自己的立場。
4、職業(yè)道德和專業(yè)糾紛。
在職業(yè)道德或專業(yè)糾紛中,涉及到個人或機構受到指責或處分的情況,被指控方有權行使抗辯權,提出反駁和自我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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