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把房子賣了原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類似的問題:“我跟房東簽訂了3年的租賃合同,如果房東中途把房子賣了,那我們原來簽訂的租賃合同還有效嗎?”或者是:“我想買一個二手商鋪,但是那個商鋪現在已經租出去了,還有大半年才到期,我能不能買下來之后馬上要租客把商鋪騰空交給我?”
這些問題,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就是租賃期間內租賃物的權屬發生變動,是否影響原有的租賃合同關系?而這個問題的答案就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的規定可知,所謂買賣不破租賃,是指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變更,也不影響原來的租賃合同的效力,新的權利人取代原權利人繼續與承租人履行租賃合同。通俗而言就是租期內房東將房屋出售,原來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由新房東與租客繼續履行原來的租賃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針對房屋租賃市場,“買賣不破租賃”也有例外情形,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規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常見情況:
1、在房屋出租之前,就已經設定了抵押權,比如房屋是通過銀行按揭購買,因出租人無法清償債務,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為實現抵押權,通過法律途徑將該房屋拍賣、變賣的。
2、房屋在出租之前,已經被司法查封,并且通過司法程序將房屋進行拍賣、變賣的。
3、租戶在與原房東的租賃合同對此另有約定,比如約定在租期內房屋的產權發生變動時,租賃合同也就此終止的
4、租戶存在比如長期不按時交納租金,擅自轉租等嚴重影響租賃合同繼續履行的行為的。
在上述幾種情況下,新房東就可以要求租戶立即退房。所以,租戶與房東最好提前協商好當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時租賃關系如何處理,購房者在購買二手房時也應當充分了解房屋目前的租賃情況,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與賣方簽訂合同,以免糾紛的產生。
房屋買賣原租賃合同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此糾紛可以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就要到法院訴訟解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房屋買賣有租客租賃合同怎么辦
法律主觀:
為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法律確立了“ 買賣不破租賃 ”原則。根據該原則,在租賃期限內,租賃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的, 原租賃合同 對承租人和房屋受讓人繼續有效。我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條【承運人安全運輸義務】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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