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轉讓協議在不具有意思表示不真實等無效條件時,一般是有效的。商鋪轉讓協議一般包含以下內容:
1、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基本信息;
2、商鋪的位置、面積等信息;
3、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期限;
4、雙方權利義務;
5、違約責任;
6、爭議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店面轉讓合同有效,但必須滿足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具備法律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的條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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