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已經簽訂的合同,當事人如想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應于合同相對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后,可以變更合同內容。修改合同有兩種方式:第一、解除原合同重新訂立新的合同。第二、簽署補充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字或者蓋章即生效。 簽勞動合同 時有錯別字或者填錯,可以劃掉再做修改,但需要保證的是兩份勞動 合同的內容 一致。另外最好是在修改的地方加蓋用人單位印章及勞動者手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修改合同有兩種方式:
第一、解除原合同重新訂立新的合同。
第二、簽署補充協議。
在修改合同時需要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需要主合同雙方當事人簽署。
第二、需要雙方當事人之間就修改事項協商一致。
第三、如果是重新簽署合同,原合同內容不變,只是將需要修改的條款改正后,直接引用到新合同中就可以。
第四、如果是簽署補充協議,需要在補充協議中明確主合同的內容,或者將主合同作為附件的形式。
第五、雙方簽字確認,并填寫日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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