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為:如果并未履行義務,則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比如買方支付的房款,賣方應當返還。對于造成的損失,另一方也有權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五條對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或 買房 人遲延支付房款的情形下 解除合同 的期限作出了特別規定。在上述遲延履行的情形下,經催告后違約當事人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才享有 合同解除權 。而且,當事人享有解除權后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則會喪失解除合同的權利: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 合同法 司法解釋》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并且對于開發商惡意侵犯買受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采取了更為嚴厲的損害賠償,即買受人不僅可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 購房 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的一倍的賠償責任。 對于其他的解除事由,《司法解釋》并未授予買受人請求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權利,這也是為了更好地發揮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應有功能,有利于準確地制裁和遏制欺詐、惡意毀約等摒棄誠實信用原則、嚴重損害市場交易安全的行為,維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誠信制度的確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一、解除買賣合同的條件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買賣合同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
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
此種情況多適用于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2、采取補救措施
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采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
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違約責任。
3、違約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
承擔違約責任后,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4、賠償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
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它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法定解除,指當法律上的原因出現的時候,合同當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權。下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事由及相關法律依據。一、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事由法定解除的情形一般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也應當符合合同法對合同解除的以上規定。具體而言,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事由包括: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2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3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面積或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4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款項,經催告后在三個月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5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6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上述情況出現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還買受人。二、相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0428]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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