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它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可變更合同、可撤銷合同在法律上的合同范圍是一樣的。,(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一)無效合同是由于合同的成立要件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絕對無效的合同,這種合同不存在轉化為有效的可能性,合同自成立以來,未曾生效過,因為法律對其作出了根本的否定性評價;,(二)可撤銷的合同,其法律效力處于不確定的變化狀態之中。對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當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撤銷權因以下原因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慶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簽訂合同是規范我們權利和義務的憑證,合同自簽訂起是否還能夠變更和撤銷呢?變更和撤銷又須通過什么合法手續才能保證合同的效力呢?什么是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概念: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因為存在法定事由,允許當事人申請變更或撤銷全部合同或不同條款。
特點:1.訂立合同時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
2.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一方對合同的變更或撤銷有選擇權。
3.經當事人變更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自變更協議達成后生效。
4.在提出變更或撤銷前。合同已經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對社會,對他人無影響的有效要件,如果當事人無異議,則可以正常履行,視為有效合同。
撤銷權的消滅:
撤銷權是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對可撤銷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的權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情形: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該條明確規定了可撤銷合同之情形。
所謂重大誤解的合同,是指行為人因對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認識而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結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該規定解釋了重大誤解的合同的基本內容。
一、哪些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變更合同:
(一)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變更;
(二)對變更的內容約定明確;
(三)變更的合同標的物,不屬于依法或依照當事人的約定,以及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變更的。
可撤銷合同:
(一)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 民事法律行為 ,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三)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四)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五)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非法人組織 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
三、合同的訂立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合同的變更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下,不得擅自變更,并且變更合同是要根據法律規定下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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