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變更
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合同的變更有約定和法定兩種情形,具體法律規定及相關解釋如下:一、合同的約定變更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經過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是可以變更合同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币来艘幎?如果當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2)《合同法》第七十八條作出了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所以一定要對變更的內容作出明確的約定,否則對簿公堂的話,有可能被推定為未變更。二、合同的法定變更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下面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這幾種法定變更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即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撤銷請求權。 (1)重大誤解: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重大誤解構成要件: A、合同一方或者雙方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 B、合同雙方均無主觀上的故意; C、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 D、誤解必須是重大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即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撤銷請求權。 (1)合同的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自身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等情形,在與對方簽訂合同中設定明顯對自己一方有利的條款,致使雙方基于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可觀利益嚴重失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 (2)雙方簽訂的合同中設定了某些看似對一方明顯不利的條款,但設立該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其實質恰恰在于衡平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當事人以顯示公平為由請求撤銷該合同條款的,不應予以支持。 (3)顯失公平的撤銷權條件: A、有償合同; B、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顯著不平等,明顯背離公平原則; C、該不公平系一方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所致。 【提示】認定顯失公平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考察: 1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是否明顯不公平: A、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是否對等; B、一方獲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損失是否違背法律或者交易習慣等。 2合同訂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對方輕率、沒有經驗:利益受損一方是否因為無經驗或者對合同相關內容缺乏正確的認識能力,或者因某種急迫的情況,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對方提出的合同條件。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僅受損害方享有撤銷請求權。 (1)欺詐構成要件: A、合同一方具有欺詐的故意; B、合同一方實施了欺詐行為; C、合同向對方因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D、合同向對方的錯誤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脅迫: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A、須有脅迫的故意; B、須有脅迫行為; C、脅迫缺乏正當性:脅迫的手段具有非正當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當性; D、相對人因脅迫而產生恐懼,并因此訂立了合同。 (3)乘人之危: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A、相對方處于危難或者緊迫需要之際; B、合同一方乘人之危; C、雙方因此訂立了合同,該合同明顯嚴重不利于相對方。變更合同的情形有約定和法定之分,在約定變更的情況下,也要主要遵循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變更,使變更后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遇到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欺詐、脅迫使自己合同權利受到損害,可以請求法院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在法定變更情形中,具體事實是否成立需要咨詢專業才能比較有把握,可向專業律師進行咨詢。
合同變更的情形具體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如果合同中約定了可以變更的條件,當該條件成就時,合同可以變更; 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變更合同; 三、當事人可以根據《 合同法 》的規定對合同進行變更。 《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
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摘要:在我國合同變更的法律法規里規定了合同變更的法定情形,因此合同是不能夠隨意進行變更的,必須得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那么合同變更的法定情形有哪些?接下來將由小編為您整理有關合同變更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及其相關知識。什么是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所達成的協議。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合同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1、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有的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于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于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后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
2、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煳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后,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為合同變更的理由。
合同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1、已存在著合同關系
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系,無原合同關系便無合同變更的對象。在合同無效、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認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關系,因此不發生合同的變更。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合同內容的變更通常包括:標的變更;標的物數量的增減;標的物品質的改變;價款或酬金的增減;履行期限的變更;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方式的改變;結算方式的改變;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擔保的設定或消失;違約金的變更;利息的變化等。
3、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序的,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決。合同的變更基于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當事人一方使合同變更。除此以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
4、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須遵守此種要求。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采有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債務人違約而變更合同一般不強求特定方式。
在有些情況下,變更合同需要經過特殊程序。如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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