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極不對等的,經濟利益不平衡,因此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所以,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處于不利地位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顯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向法院請求變更合同內容。
因顯失公平而訂立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在合同處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可撤銷事由1年內,以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銷權。行使撤銷權后,合同自始無效。
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還屬于可變更的合同。利益受損方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顯失公平撤銷 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 合同法 律認定為現實公平,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仲裁或者 訴訟 撤銷解除該 勞動合同 。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分析: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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