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一定要備案嗎
法律分析:房屋租賃一定要備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房屋租賃合同必須要備案嗎?
房屋租賃合同不是必須備案,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主要是為了加強管理,同時讓大家知道該房屋已經租出去了。
法律分析
租賃雙方應在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持身份證明、房地產交易合同登記申請表、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材料到房屋租賃管理辦公室進行登記,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對于經營性用房來說,簽訂、變更、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內帶著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而住宅用房,暫可不備案,但為有效保護承租人的權益,最好還是登記備案,否則就可能發生出租人同時將房子租給別人的情況;同樣,出租人也面臨著承租人非法將房子租給別人的風險。房屋租賃合同辦理登記備案后,具有下列對抗第三人效力:①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該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②租賃期屆滿出租人需將該房屋再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③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第三人應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④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將已出租的房屋設定抵押,該抵押物被依法處分給第三人的,第三人應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房屋租賃合同需要備案嗎
房屋租賃合同并非都需要進行登記備案,需要根據房屋性質的不同分情況考慮。對于經營性用房來說,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一定要在30日內,帶著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不能出租的房子有哪些
1、沒有《屋所有權證》的。沒有房屋所有權證,一種可能是房屋權屬不清,如果產生爭議,會殃及承租人;另一種是即使房屋權屬清楚,但承租人無從了解出租房屋者是不是房屋所有權人,有無出租房屋的權利。
2、被司法、行政機關查封的房屋,或是行使房地產權利時受到一定限制的房屋。這類房屋,有的是有權屬糾紛的,有的是因房屋所有人負債甚至有違法行為的,因而這類房屋有可能被司法機關判歸他人所有,也有可能被拍賣。還有一些房屋在行使權利時受到一定限制,如已經抵押的房屋,必須經抵押權人同意才能出租,否則,租賃行為是不合法的。
3、共有房屋未經共有人同意。共有房屋權利應當共同地行使權利和義務,沒有共有人同意,就不能訂立有效、合法的租賃合同。
4、違法建設的房屋。違法建設的房屋無法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對于影響城市規劃、市容或他人的違法建設,還將被責令拆除。違法建設的房屋對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也沒有保障。
5、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房屋。辦理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不但可以杜絕以上幾類房屋出租,而且在辦理備案登記時,必須填寫建設部監制統一的規范文本,對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定比較明確,可以使雙方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保障,避免或減少日后可能出現的爭議。
住房租賃登記備案必須要辦理嗎
法律主觀:
租賃房屋時需要依法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租賃雙方應在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持身份證明、房地產交易合同登記申請表、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到房屋租賃管理辦公室登記;租賃工作人員審查監證后予以簽署初審意見;進行二交審查,簽署二審意見;交納規定稅費,發放《房屋租賃登記證》。
法律客觀: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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