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給付定金的協議書,應寫明買賣雙方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標的的質量、數量、價款;定金的數額;以及支付期限、方式、地點;違約責任等內容。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法律分析:1.應當寫明買賣雙方的姓名、住所、有效證件等基本信息;
2.寫明標的的數量、質量、價款等信息;
3.寫明定金的數額、支付次數以及支付方式;
4.寫明定金何時退還、如何退還以及不予退還的情形;
5.應明確合同漏洞的填補方式;
6.合同中還應當包括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民法典》
《民法典》470條: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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