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口頭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形式。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現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的形式。
合同訂立是指兩方以上當事人通過協商而于互相之間建立合同關系的行為。具體來講,合同的訂立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其既包括締約各合同訂立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后所形成的協議。
簽訂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要認真審查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以便在供貨及付款條件上采取相應的對策,防范欺詐、減少交易風險;
2、爭取合同的起草權、并以書面形式對談判中所取得的承諾進行約定;
3、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應一致,例如本是加工承攬合同,如果使用購銷合同文本,則將為合同的履行和法律條款的適用增添了爭議。
合同訂立條件如下: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其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其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什么的方式
當事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1、合同的口頭形式,指當事人只有口頭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
2、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以合同書或者電報、電傳、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形式,等各種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形式。
3、其他形式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推定形式是指,當事人并不直接用書面或口頭方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是通過實施某種行為來進行意思表示。默示形式是指當事人采用沉默不語的方式,進行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訂立合同的形式有幾種
訂立合同的形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三種。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而訂立合同,不用文字。口頭形式的優點是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被普遍采用,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不易取證,難以分清責任。所以,一般來講,合同標的數額不大的和即時結清的合同可采用口頭形式,除此之外的合同一般都不采用口頭形式。除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外,還有視聽資料、默示行為等訂立合同的其他形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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