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的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制度創設的目的就在于此,保障買受人預期物權的實現。如果將這種請求權依預告登記的方式進行登記后,不動產的所有人違背預告登記所為的變更及處分不動產的行為就會無效,預告登記的目的就會實現。在預告登記制度中,較之其他效力,保全效力是最具價值的效力。不動產交易雙方在不動產交易合同成立后至不動產變更登記期間,原所有人不得處分不動產,否則處分行為無效。我國采絕對無效主義,即在預告登記后,在妨害預告登記請求權的范圍內,所有人的處分行為一律無效;另一方面,登記權利人可以此預告登記對抗任何第三人的請求權。 《 物權法 》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 不動產登記 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預告登記的含義 預告登記,是為保全一項以將來發生房產物權變動為目的的請求權,由請求權人向登記機關申請而進行的預先登記。 與一般的房產登記相比較,預告登記具有如下特點: 1、特殊性。一般的房產登記,登記內容是已經完成的房產物權。而預告登記的內容并不是房產物權,而是以將來發生房產物權變動為目的的請求權。 2、對抗性。納入預告登記的請求權,對后來發生的、與該項請求權內容相同的房產物權處分行為,產生對抗的效力,以至于將來只能發生請求權所期待的后果。 3、從屬性。預告登記作為請求權的保全手段,從屬于房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并以請求權的有效存在為前提。 4、臨時性。預告登記本身并不能替代正式的房產物權變動登記。因此在條件成就、期限到來或者其他物權變動的條件具備時,當事人應當辦理正式的物權變動登記。 預告登記的性質 (1)反映物權要求的公示原則 預告登記發自于當事人申請的意思表示,且將請求權通過公示手段對外展示,反映了物權要求的公示原則。預告登記既是承認并保障權利人對房產將來的法律支配關系的制度,也是債權債務關系的延伸。 (2)是請求權物權化的一種具體表現 預告登記所產生的應當是物權化了的請求權。預告登記時物權變動尚未實現,因此登記對象不是物權本身,而是將來房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其本不應納入物權的登記范圍。但如果不對請求權加以有效保全,則權利人的權利難以得到保障。通過設立預告登記制度,使預告登記保全的請求權具備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請求權本身雖是一種債權,但預告登記使該債權具備了物權的某些效力,是請求權物權化的一種具體表現。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安置房沒房產證買賣合同有效,但僅享有債權,房屋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未辦理物權登記導致安置房沒有取得房產證屬于物權變動問題,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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