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的后果是有效的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而以本人名義所實施的代理為狹義無權代理,涉及行為人、本人和相對人三方
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1)相對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2)被代理人不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3)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4)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團運實施的代理行為,包括不具有代理權的代理、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和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嚴格意義的無權代理僅指前一種情形,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上述三種情形。無權代理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責任。無權代理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無權代理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所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通常情況下,無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一切法律后果應當由行為人承擔。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指或笑合同如果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具有法律效力。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無權代理的后果是有效的做出的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唯含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無權代理的合同有效嗎?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這類合同盡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權而存在著瑕疵,但此種瑕疵是可以修補的,也就是說,本人的追認可以使無權代理行為有效。《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法律之所以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可因本人的承認而有效,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無權代理行為并非都對本人不利,有些無權代理活動對本人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無權代理行為也具有代理的某些特征,如無權代理人具有為本人訂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與本人訂立合同。問題的關鍵在于,無權代理人并無代理權限,如果本人事后承認該代理行為,實際上是事后補授代理權,從而可以使代理行為有效,如果本人認為無權代理行為對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認。尤其應當看到,因無權代理行為所訂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對相對人不利,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合同無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與本人之間形成合同關系。所以,經過本人追認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及保護相對人的利益。在代理他人處理一些事項的時候,首先要取得對方的授權,否則就會出現無權代理的情況。而有些時候超過授權范圍處理事項的,往往也是按照無權代理來處理的。而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并不是必然無效,一般屬于效力待定,等待被代理人的追認,若被代理人事后沒有追認或拒絕追認的話,那么這樣的合同才會認定為無效。
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若被代理人追認或者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合同成立有效。但若被代理人未追認或者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
無權代理合同因其缺乏代理權,存在主體上的瑕疵,但是這種缺陷是可以通過本人的追認加以補正的,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本人有追認權和拒絕權。追認是本人接受無權代理之行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典還規定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且拒絕權須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則視為追認。無權代理經追認溯及行為開始對本人生效,本人拒絕承認的,無權代理效果由行為人自己承受。追認權與拒絕權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于形成權。
2、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催告是相對人請求本人于確定的期限內作出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撤銷是相對人確認無權代理為無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權和撤銷權只需相對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于形成權。民法典第145、171條對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都做了規定: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對于無權代理行為,從效力未定至效力確定,本人有權利,相對人也應有權利。否則,本人未知可否,相對人若信其默認時,本人又拒絕了,對相對人頗為不利。撤銷權旨在保護善意相對人利益,故須是善意相對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對人惡意,就有“串通”之嫌,適用前述濫用代理權的規定。
3、行為人之無權代理行為如確是為“本人之利益計算”,且符合無因管理法律要件時,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可構成無因管理之債;反之,如造成本人損害的,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發生損害賠償之債。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有效嗎做出的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一、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二、無權代理是否可以進行追認
無權代理是否可以進行追認,根據以下幾種不同情況,是否可以追認的結論也不同:
(一)無效行為代理的追認
如果無權代理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就是無效行為,它將確定地產生無效的后果,不僅沒有追認的必要,即使進行了追認也不能對自己產生任何法律效果。
(二)效力待定行為代理的追認
無權代理人所實施的行為如果屬于效力待定的行為如無權處分行為,是可以追認的,不過經過追認后的行為并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為轉變為有效行為,被追認的行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為,只不過經過追認后,該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為的權利或負擔其上的義務,如催告對方追認的權利。
(三)可撤銷行為代理的追認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也可以被追認,但是經過追認后,行為的性質也不會發生改變,只是將可撤銷法律行為的后果歸屬于自己而已,如從此享有了撤銷權或催告權等。
(四)冒名行為代理的追認
在冒名情況下,行為人并沒有聲明他是為被冒用姓名的人活動,而是聲明為自己活動,同時把他人的名字作為自己的名字告訴人們,騙取人們相信他就是該他人。此時,被冒用的名義人是否可以追認,應當以相對人的認知狀態為準:如果相對人并不看重與他交易的當事人是誰時,法律關系直接在冒用人與相對人之間發生,不適用代理制度之規定,當然不發生追認的問題;如果相對人看重的是被冒用人的個人特性,愿意與之建立法律關系時,即可適用無權代理之規定,應當可以追認。此外,偽造簽名或蓋章的行為不得追認。因為,偽造簽名或蓋章的行為,之所以不能被追認,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冒簽行為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事主(即交易者)的身份去實施的。
三、合同的效力有哪幾種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1、有效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征。
2、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并由此而推斷其主要特征有:違法性;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效合同自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并指出了無效合同由于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應不屬于合同的范疇。
3、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
4、可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于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
法律客觀: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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