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在有償保管合同中的責任是:
1、保管人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保管人擅自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四條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條
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一)給付保管憑證;(二)妥善保管保管物;(三)親自保管保管物;(四)不得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保管物;(五)危險通知義務,即當寄存人寄存的保管物出現因第三人追奪或者自然原因可能會失去的危險情形時,保管人應及時及時寄存人。(六)返還保管物的義務,有孳息的,一并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一條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保管憑證,但是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條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九十五條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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