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轉讓需要什么手續怎么辦
房產轉讓手續:
1.房子轉讓需要的手續主要是轉讓合同,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2.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3.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4.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5.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一、房地產權轉讓應提交的資料
1.《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原件。
2.買賣雙方身份證(單位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法人代表證明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國有、集體房地產轉讓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原件,合資、股份制企業需出具董事會決議。
4.拍賣的房地產需提交拍賣機關成交確認書、法院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
5.買賣雙方簽訂并蓋章的《房地產買賣契約》。6.房屋買賣申請審批表(需簽名蓋章)。
二、過戶費用:
1.契稅:一般是房款的1%(面積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繳納1%,面積在90平以上144平以下繳納1.5%,面積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繳納4%)
2.營業稅:房產證未滿5年的交5.6%,產證滿五年可以免交營業稅。
3.個人所得稅,1%(房產證滿5年并且是僅有的住房的可以免除)
4.交易費:3元/平方米(但是一般需要買房人把雙方的交易費都交了,也就是6元每平米)
5.測繪費:按各區具體規定
6.權屬登記費及取證費:一般情況是在200元內。
三、房產過戶:
(一)送件→評估
到房管機關辦理房屋產權過戶送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房地產買賣契約一份及復印件一份;
3.房地產買賣申請審批表一份;
4.房屋產權登記申請書一份;
5.賣方身份證原件核對及復印件一份;
6.買方身份證原件核對及復印件二份。
如委托他人代辦、需提供委托代理公證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
(二)申請減免稅(21個工作日)
經房管機關評定房屋價格后,到地稅局申請減免稅,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減免稅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房產證復印件二份;
3.房地產買賣契約復印件二份;
4.評估表復印件二份;
5.原買賣發票(或合同)復印件二份;
6.買賣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各二份。
(三)領證(12個工作日)
地稅局開出完稅證明后送海甸房管局,12個工作日后即可到房管局發證辦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四、二手房過戶的流程可以分以下步驟:
1.建議購買人明確自己的購買需求,選擇一家信譽良好的房地產中介公司代理選房。
2.選中房屋后,和房地產中介公司以及房主簽訂《三方協議》并交納定金。
3.買方、房主和中介公司三方會面,在中介公司的監督下由房主和買方雙方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此時,雙方買賣關系正式成立,買方按約定日期將首期房款交予房主以及將代理費交予中介公司,同時中介公司開始為買方辦理貸款手續。貸款獲得同意發放后,開始辦理過戶手續。
4.按產權轉移登記要求,買賣雙方需準備規定的資料以備過戶。
5.中介公司專職過戶員攜帶買方和房主以及相關資料前往地稅局辦理核稅繳稅手續;如果可以上市交易,地稅局將出具契稅、營業稅清單,由買方和房主當日繳納,地稅局出具稅務收據。
6.買方及房主在過戶員帶領下,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遞件登記和繳稅手續。買方和房主分別遞交契稅、營業稅收據和雙方所有過戶所需的證件,填寫《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領取受理通知單,同時補齊房屋印花稅。此期間房產交易中心將對買賣雙方所提供證件和繳稅情況進行初審和復審,以確保過戶條件無誤,否則交易中心會將相關問題及時通知給中介公司。
7.中介帶領新業主與舊業主進行物業交接,即結清房屋內水、電、煤氣、有線電視等費用,同時對家具等進行最后查驗。
8.滿20個工作日后,過戶員通知并帶領新業主前往房產交易中心領取新房產證,同時通知前房主準備領取房款。至此,購買二手房的過戶手續完畢。審批需提交的文件資料:《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共有的房屋還須提交《房地產權共有(用)證》或《房屋共有權證》;房地產買賣合同;房屋交易核準證明;土地使用證(使用權人是申請人)原件和復印件;房地產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人是單位的,須提交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法人代表資格證和身份證等復印件)。授權委托的須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土地增值稅申報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完稅證或財政局契稅有關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房子買賣怎么過戶
越來越多的人把房子當作必需品,房子買賣也是有合同簽訂,房子的買賣也是可以進行過戶,而過戶也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過戶,過戶也是有相關的資料要求和流程,接下來華律網小編就來為這方面的流程知識進行系列的介紹,希望大家明白房子的過戶知識都有哪些。
一、房產買賣過戶的流程怎么走
1、買賣雙方訂立買賣合同。
房產買賣雙方通過接洽協商,對所交易房產的坐落位置、產權狀況及成交價格達成共識之后,買賣雙方即要簽訂一份正式的房產買賣合同。
2、接受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的審查。
房產交易雙方向房產所在地房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后,管理部門要查驗有關的證件,審查產權,要到現場作必要的調查,并由估價人員對交易的房產進行估價。
3、立契過戶。
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根據產權性質和購買對象,按審批權限申報有關負責人審核批準后,經辦人將通知買賣雙方辦理立契手續。買賣雙方在契約上簽名蓋章,雙方持買賣合同和相關證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賣方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確權證明;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其他房屋其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
4、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
房屋買賣雙方經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后,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買賣契約,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換取新的房產證。
二、房產過戶需要的資料
到房管機關辦理房屋產權過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房地產買賣契約一份及復印件一份;
3、房地產買賣申請審批表一份;
4、房屋產權登記申請書一份;
5、賣方身份證原件核對及復印件一份;
6、買方身份證原件核對及復印件二份;
7、如委托他人代辦、需提供委托代理公證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
三、直系親屬房屋買賣流程
過戶基本程序:簽買賣合同、遞件、交稅、完稅過戶、領證。不同地區有時程序不同,比方有可能先交稅再遞件。簽買賣合同是指:買賣雙方連同中介方(如果有的話),就房產價格、交樓方式、付款方式等的協商簽合同。遞件是指:買賣雙方本人帶相關資料去房管局申請房產轉移登記。買方帶身份證原件。如貸款要首套房證明等還要按房管局要求先到相關部門開具。賣方帶身份證、房產證、房產原相關稅費票等原件。交房管局買賣合同可以用房管局版本到房管局后再簽。(大城市有很多已實行網簽的,就是在網上先申請預受理號和填表,再遞件,免得你在房管局排隊)交稅是指:房管局收件后,按其要求時間到相關稅局部門交納各種稅費。買賣雙方各自帶身份證原件交各自的稅費。完稅過戶是指:買賣雙方交納各自稅費后,雙方一起帶身份證和各自交稅費的全部稅票單據,到房管局審察確認已完稅,完成過戶,領取過戶回執。領證是指:買方按過戶回執指定時間,帶身份證和過戶回執到房管局領取新房產證。
四、怎樣收集房源資料?
房屋買賣合同能不能轉讓?
房屋買賣合同 不可以轉讓。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房地產轉讓 ,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 土地使用權 取得的方式。第四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 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第四十六條規定, 商品房預售 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 預售商品房 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一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
房產如何轉讓
法律分析: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程序如下:1、雙方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買賣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2、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等。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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