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追究締約過失責任
哪些情形可以追究締約過失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可以追究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包括通過假意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的行為,故意隱瞞了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行為以及其他有違誠信原則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締約過失責任是什么
締約過失責任是什么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締約階段,一方或雙方存在違反誠信原則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并導致合同無法訂立,或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是合同問題中的兩個不同概念,前者發生在締約階段,是在合同沒有訂立或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下,受損害方維護自己權利的方法;后者發生在合同生效后的履行階段,此時一方因對方的不履行或履行不合要求而受損害的,就可以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締約過失主要包括三種情形: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
1、締約過失責任是產生于締結合同過程的一種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始于要約生效,止于合同成立,是在締結合同過程中產生的.判斷應否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其關鍵是看締約雙方是否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一方或雙方是否有違反先合同義務,而致使相對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即合同效力是否在合同成立之前就存在締約上的瑕疵.以此作為一個評判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如要約邀請,不屬于締約階段,應不發生締約過失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是在誠實信用原則下產生的先契約義務,或稱之為先合同義務.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締結合同過程中,負有相互協助、通知、說明、照顧、保密、保護等附隨義務.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先合同義務,是締約過失責任的本質所在.只有當締約人一方違背了其應負有的這些義務并破壞了締約關系時,才能由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的是一種信賴利益.根據"無損失、無責任"原則,締約過失責任也須有損失,但這種損失須為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或稱消極利益,一般是指無過錯合同一方當事人因合同無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實際損失.所以該責任的確定應以受到信賴利益的損失為前提條件,只有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行為而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損失的,締約過失責任才有可能成立.信賴利益的損失,其范圍可以包括:締約費用;履約準備費用等.
4、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補償性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在現行法中已經得到明確,但附隨的先合同義務法律無明確的規定,只是適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即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締約過失責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它只存在于締結合同過程中,所以締約過失責任救濟方式僅為補償性,其目的是為了達到與契約磋商未發生時相同的狀態.
締約過失責任是什么?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締約階段,一方或雙方存在違反誠信原則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并導致合同無法訂立,或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害.在這里小編提醒大家,它屬于民事責任,但是它卻不同于違約責任.感謝大家,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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