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一、提請人民法院訴訟解決。二、提交仲裁機關仲裁。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1)協商解決。協商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由 合同當事人 就合同爭議的問題進行磋商,雙方都作出一定的讓步,在彼此都認為可以接受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的方式。(2)和解與調解。和解是指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協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使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原則下解決爭議的方式。和解、調解可以在訴訟外進行,也可以在訴訟中某個階段進行。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 調解不成功 的,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但和解與調解并非當事人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3)仲裁。仲裁是指合同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并由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方式。仲裁機構是依照法律規定成立的專門裁決合同爭議的機構。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具有 法律約束力 。仲裁機構不是司法機關,其裁決程序簡便,處理爭議較快。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根據事先或者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 合同的當事人 不僅可以約定向中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約定向國外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起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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