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拒絕簽勞動合同,還索賠雙倍工資
員工本人不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單位可以以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辭退該員工。如果員工在一個月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之后員工要求雙倍工資的補償,那么單位需要提供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否則單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我們都知道在我們現實生活中,一進公司都會要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有些員工偏偏不簽合同,有的員工是為了能讓單位給他用現金補貼社保,但有些員工就是為了以后離職的時候可以讓公司賠償雙倍的工資,那就來了解一下勞動合同員工自己不簽,離職要求雙倍工資怎么辦?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勞動合同員工自己不簽,離職要求雙倍工資怎么辦?
1)如果是他自己要求離職,不存在賠償問題;
2)如果是公司開除他,他沒犯錯誤,那公司是需要賠償;
3)如果他給工作造成了影響損失,公司開除他也不用賠償;
4)沒簽勞動合同法律不予保護,可以找勞動仲裁。
二、我因公司不簽勞動合同而辭職,能要求雙倍工資嗎?
1、公司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需要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進入公司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2、社會保險屬于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公司未按規定為你繳納社會保險的做法,同樣是違法的,應予補繳。
3、由于是事實勞動關系,員工可以隨時離開,除有權得到已工作期間的工資外,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的工資;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
三、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補償期限有多長?
目前的用工實踐中,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出現的問題主要有兩種: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最終導致“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是在應當按照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的三種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由于用人單位工作疏漏,在勞動者未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已經實際履行;
對第一種情形, 《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這一規定,一旦出現用人單位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就視為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應該支付前11個月的雙倍工資,且立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如此時用人單位仍不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或不補償前11個月的雙倍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 《勞動法》第98條之規定,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第二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由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則適用 《勞動合同法》第82條2款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但第82條2款沒有確定兩倍工資的支付期限,筆者認為,從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這個期限,應從雙方應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起,直至雙方將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為無固定期限時止。
綜合上面所說,勞動合同員工自己不簽,離職要求雙倍工資怎么辦?如果是遇到這種情況的,公司可以不用理會,假如情節嚴重者這個勞動者可能受到法律的治裁,因此,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在進入公司的時雙方都應要求要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對雙方都是有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拒簽勞動合同有賠償金
用人單位拒簽勞動合同有賠償金。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是從勞動者入職后,用人單位就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是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拒簽勞動合同有賠償金? 用人單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自第二個月第一天開始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并不引起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用人單位是否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得看其行為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之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成立之日,并不是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而是用人單位實際用工之日。 經濟補償金=本人工資×工作年限,其中本人工資為勞動關系終止之日前12個月所有貨幣性收入的平均數,工作年限為滿一年算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算半個月,六個月到一年的算一個月。 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需支付經濟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二、哪些情況下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不賠償?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在單位開始工作起,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是違反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必須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不與補簽的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有爭議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單位在員工拒簽勞動合同時應賠償嗎
法律分析: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只有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單位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不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分為兩種情況:
一、不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進行一定的賠償,賠償范圍為自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至勞動關系終止前一日期間范圍內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應當計算至滿一年前,也就是說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最長只能計算十一個月。
二、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不簽勞動合同賠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用人單位拒簽
勞動者同意并且積極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拒絕簽訂,應當按照以上賠償規則進行賠償。
2、勞動者拒簽
如果是勞動者故意或者不愿意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不適用該條款。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上述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上可知,實踐中只有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才需要對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這也就是不簽勞動合同的賠償,但需要注意的是雙倍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勞動糾紛只能先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再起訴。直接起訴法院不受理。仲裁結果對訴訟沒有影響。沒有勞動合同,要提供能證明和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工資卡、出勤卡之類。沒有勞動合同,在單位工作不超過一年的,可以要求從入職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補償。超過一年的視為無固定期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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