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承諾書有效期多少年
擔保合同有無期限規定
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擔保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合同要約有效期幾天
要約的有效期間是要約效力的存續期間,也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時間,所以又稱之為承諾期限。在此期間之內,受要約人如果予以承諾,則合同成立;超過此期間未為承諾,則要約失去效力。
在要約開始生效的時間方面,存在發信主義和到達主義之分,我國《民法典》奉行到達主義: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這里所說的到達,應該是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可以接觸、控制的地方,并非是指到達受要約人的手中。
要約的存續時間應該視不同的情況作出判斷:如果要約確定了承諾期限,應按此期限計算;而在要約未確定承諾期限時,如果是以對話的方式作出要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應當及時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約人在非對話要約中未確定具體時間,則應以通常合理的時間為承諾期間,所謂通常合理時間應包括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為承諾所必要的時間和承諾到達要約人所必須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
法律主觀:
對以信件或者電報等作出的要約的承諾期限計算方法是什么 以信件或者電報等發出要約,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如何確定承諾期限的起止時期,以決定何時不再受要約之拘束、是否作出承諾、何時作出承諾、以何種方式作出承諾等,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必須確定一個統一的標準而盡量減少可能發生的爭議。 《 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承諾期限的起點】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0條中規定:“發價人在電報或信件內規定的接受期間,從電報交發時刻或信上載明的發信時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從信封上所載日期起算。發價人以電話、電傳或其它快速通訊方法規定的接受期間,以發價送達被發價人時起算。”《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2.8條中的規定基本上照搬了公約的規定:“要約人在電報或信件內規定的期間,應從電報被交發的時刻或從信件中載明的發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從信封上所載日期起算。要約人以快速通訊方法規定的承諾期間,從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時起算。”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對“對以信件或者電報等作出的要約的承諾期限計算方法”問題進行的解答,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網進行 法律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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