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 最少賠償多少
合同法規定違約賠償的最高限額不會超過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當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的實際損失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請適當降低違約金的,如果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遠遠低于造成的損失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提高違約金,違約金也是可以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確定的。
一、合同法違約賠償標準是什么? 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并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于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數額的,但只要由于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 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個注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二、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合同法: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當雙方簽訂了合同后任何一方有做出違反合同的行為后,另一方當事人也是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按照規定違約方也是需要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作為賠償金,違約金不僅具有懲罰違約人的作用,同時也是可以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到的損失。
違約金一般百分之多少
違約金一般百分之多少違約金比例一般是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否則違約方有權就超過該范圍的部分,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一般情況下,違約金一般百分之三十。違約金通常不可以超過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如果超過了百分之三十,那么該違約的金數額就是不合理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申請,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適當的進行減少。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按當事人的請求增加。
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大多是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約定,以不違反民法的平等和等價有償為原則。民事合同中經常錯用違約金,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民事合同中所謂的滯納金其實就是違約金。法律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最高上限,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根據相關法律的基本原則,一般認為只要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扣除實際損失后,其余款不超過主合同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就應當不屬于過分高的情況。簽訂合同以后,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來依法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當其中有一方發生了違約的情況下,另一方是有權利要求對方交納滯納金的,國家對于合同法滯納金上限是有規定的。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在一些法規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違約金比例。
【法律依據】: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合同違約金一般是多少
合同違約金一般是不超過合同金額的百分之三十,具體規定如下:
1、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一般是不超過合同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2、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如下:
1、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恢復原狀還包括: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占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3、賠償損失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后,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4、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百分之幾
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百分之幾合同違約賠償標準可以結合以下的情形來判斷:
1、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不等的違約金,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
2、在沒有約定的情形下,逾期交付定作物的一方可能需要支付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應當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10%—30%或酬金總額20%—60%的違約金;
3、購房合同的違約金應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法律依據】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
第三十五條 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專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具體比例可由供需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商定。
根據國家指令性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由于供方將產品自銷而不按合同規定交貨的,除按違約及有關規定處理外,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自銷多得的收入,上繳中央財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第十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二)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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