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四種情形
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是:1、惡意協商,即以訂立合同的名義與他人協商,而不是為了訂立合同;2、合同訂立時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3、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行為。4、擅自撤銷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分析】
1、當事人本身并不是要真的訂立合同,但是卻假借要與對方訂立合同的名義,惡意與之進行相應的磋商。2、當事人對對方隱瞞了與訂立合同相關的重要事項或者提供了虛假的情況。3、當事人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締約過失責任指的是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沒有盡到合同中所應盡的義務,致使另一方所期待的利益遭受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之民事責任。包括通過虛假的訂立合同行為惡意磋商,以及一方當事人沒有如實告知訂立合同之重要事實或者告知的是虛假的情形等。受損害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加害方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什么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締約人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締約過失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等。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進行解答。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什么 1、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1)締約人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就合同訂立者來說,締約雙方在締約的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互相保密等義務的行為。締約人一方如有上述違反義務行為時,就有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而合同利益包括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包括既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利益,事實上,合同當事人在締約期間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主要是期待利益。 (3)締約過失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如果另一締約人的損失非因對方的過錯而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其不得向對方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順利訂立時就不存在締約過失。這里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二、締約過失責任有什么類型 1、惡意磋商。 2、欺詐諦約。 3、違反人格和人格尊嚴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 4、擅自撤銷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5、合同訂立過程未盡通知、保密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 6、合同訂立時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 7、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 8、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 9、合同被變更或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 10、合同不被追認的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民法典》規定,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締約人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締約過失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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