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主要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需要履行的義務。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法律其他規定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基本的權利義務是:買方需要按約支付價款、驗貨、收獲;賣方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貨物、按約交付。不同的產品和服務,需要根據其交易特點進行設置。
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有哪些承攬人的義務
1.按約定完成工作。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質量完成交付的工作。這是承攬人的首要義務,也是其獲得酬金應付出的對價。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約定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按約定選購并接受定作人檢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攬人應及時檢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換材料。
3.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對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對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攬人應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復制品或技術資料。
4.接受監督檢查。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應及時交付給定作人,并提交與工作成果相關的技術資料、質量證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約定給付報酬或材料價款時,承攬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應符合約定的質量,承攬人對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隱蔽瑕疵及該瑕疵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隱蔽瑕疵,驗收時用通常方法或約定的方法不能發現,驗收后在使用過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損害的,承攬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定作人的義務
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合同法規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2.支付報酬。定做人需支付的報酬和材料等費用的標準,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如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則依通常標準支付。所謂通常標準,應為工作成果交付的當地當時的同種類工作成果的一般報酬標準。
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取得,依照合同的其他條款、補充協議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時,定作人應當相應的支付部分報酬(《合同法》第263條)。如果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無需交付,例如,為定作人粉刷墻壁的,則定作人應于工作完成之時支付報酬。定作人延期交付報酬的,應當承擔逾期支付的利息。
按照《合同法》第264條的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定作人應向承攬人支付報酬及材料費等費用,而因承攬人一方的原因無法支付時,定做人可以將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提存。
3.協助義務。為了使承攬人及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應依約定及按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協助承攬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有權順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對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圖紙等拒絕補正時有合同解除權。
4.驗收并受領工作成果。對承攬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應及時檢驗,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接受該工作成果。超過約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負受領遲延責任。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有哪些一、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一)一方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 1、原告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2、原告有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撤回訴訟的權利。 3、被告有承認或者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起反訴的權利。 4、勝訴一方有申請執行的權利。 (二)雙方當事人共同享有的訴訟權利 1、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2、申請回避的權利。 3、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4、進行辯論的權利。 5、請求調解的權利。 6、自行和解的權利。 7、提起上訴和申請撤回上訴的權利。 8、申請再審的權利。 9、查閱并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10、要求重新調查、鑒定和勘驗的權利。 11、對法庭筆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有申請補退的權利。 12、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訴訟義務 1、必須正確行使訴訟權利,不得濫用訴權。 2、必須遵守訴訟秩序,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庭紀律進行訴訟活動,服從審判人員的指揮,尊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3、必須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您好,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1、原告提起訴訟的權利。
2、原告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撤回訴訟的權利。
3、原告有申請先予執行的權利。
4、原告有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費的權利。
5、被告有對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
6、被告有承認或者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起反訴的權利。
7、勝訴一方有申請執行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訴訟義務
當事人必須遵守訴訟秩序
1、遵守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
2、不得偽造、隱藏、毀滅證據。
3、不得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或者賄買、脅迫他人作證。
4、不得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不得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5、不得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
6、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
7、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決、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請問:在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中,能否約定第三人的權利和義務?可以。
但是必須有第三人的同意,否則無效。
為第三人設立權利,第三人需表示接受;為第三人設立義務,需第三人明確的書面表示接受。
仲裁當事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當事人的權利
(一)當事人有提出、變更、增加、放棄、撤銷仲裁申請,進行答辯、反駁對方的請求,要求仲裁委員會公正調解和裁決的權利;
(二)當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
(三)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四)當事人有提出主張、提供證據的權利;
(五)當事人有自行和解、達成調解協議和拒絕調解的權利;
(六)當事人有要求仲裁員對其隱私保密的權利;
(七)當事人有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執行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義務
(一)當事人有正當行使權利的義務;
(二)當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紀律的程序的義務;
(三)當事人有如實陳述案情、提供證據、回答仲裁員提問的義務;
(四)當事人有尊重對方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的義務;
(五)當事人有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書的義務。
何為贈與合同公證當事人,贈與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一、贈與合同,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②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③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二、委托代贈與合同委托代需要做委托公證手續,委托人委托公證,必須親自攜帶委托書到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委托公證申請表,并向公證機關提供下列材料:1·委托人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件;委托人為法人組織的,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件;2·委托事項如房產委托則需要(房地產證)或者房產買賣合同書;3·委托人還應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證件(原件或復印件)或法人資格證明(原件或復印件)
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相互對立合同相對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合同債權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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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僅僅形式不同,具體權利義務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里協商決定,這個跟是否屬于電子合同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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