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具體而言: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是行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詐下陷于某種錯誤認識而為的民事行為。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立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為隱匿行為,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為。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釋》第4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1、規定范圍包含關系
《民法通則》第58條是對所有民事行為效力的規定,《合同法》第52條是對合同效力的規定,合同行為屬于民事行為的一種,所以《民法通則》第58條相對《合同法》第52條的范圍更廣。
2、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
《民法通則》第58條和《合同法》第52條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民法通則58條規定的是民事行為無效的情形,合同法52條規定的是合同無效的情況,合同行為屬于民事行為的一種,因此該兩條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2009年8月27日,刪去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第七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變更為第六項)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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