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金和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支付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以彌補遭到損失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并用。違約金應該視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金是不可并存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與賠償金能否同時主張
違約金和損失是不可以同時主張的。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違約金的,當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是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是過分高于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因此損失已經是包含在約定的違約金里面了,在主張違約金之后,守約方的損失就得到了補償,如果再主張其損失,守約方就會獲得兩份補償,這樣就是不符合補償的意義了。合同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可同時主張,支付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以彌補遭到損失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并用。
考察約定違約金與損失賠償的適用關系,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無約定違約金時
如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則可主張損失賠償。在此情況下,因為不存在違約金,所以不存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并用的問題。
(二)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也就是說,在此種情況下,不能在主張違約金的同時主張損失賠償,而是只能請求增加違約金。
(三)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時
此種情況又可分為兩種不同情況:
1、約定違約金稍微高于造成的損失時
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2、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可以并用嗎
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不可以并用。
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屬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其性質和目的也不同,因此一般來說不可以并用。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進行判斷。
違約金是指當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經濟賠償,追究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其目的是規范合同履行行為,維護合同權益。違約金是一種約定金,其數額一般在合同中約定,并以此作為約束違約方的經濟懲罰。
而損害賠償金是指當一方的行為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造成了經濟或非經濟損失,應由侵權方承擔的賠償款項,其目的是恢復受害方的合法權益,消除損失。損害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根據受害方的實際損失情況進行計算,并由侵權方承擔。
因此,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則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如果另一方因違約方的行為造成了經濟或非經濟損失,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其數額應當根據受害方的實際損失情況進行計算,并由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不可以混淆和并用。
違約金的具體規定如下:
1、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一般為按日計算的百分比或者固定金額;
2、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合理,即不得過高或過低,應當與合同履行的風險程度相適應;
3、違約金的計算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如約定按日計算,則按照每日違約金的數額和違約天數進行計算;
4、違約金的支付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一般為違約方在接到另一方書面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內支付;
5、違約金的支付不影響另一方繼續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追究違約責任的其他權利。
綜上所述,違約金的具體規定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進行約定,并且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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