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免責條款在合同中是無效的: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條款是無效的。無效的免責條款自始無效,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一、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情況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當事人不得利用不合理的免責條款侵害相對人的合法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民法典》合同編關于根本違約的規定有
根據我國《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條第四款:“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從違約的情節考慮,一方的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便構成根本違約。
“不必要”是指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不能實現,或者說主要合同意圖不能實現。“不可能”是指按合同約定的給付,在事實上不可能。基于違約方的過錯成為不可能履行時,非違約方雖然可請求賠償損失,但只要合同不解除,非違約方就不能從合同關系中解脫出來,不能及時進行積極補救或降低損失。在合同中,非違約方還要履行對等給付義務,對其極為不利,因此,有必要賦予非違約方合同解除權。
2、從違約的后果考慮,單純的違約并非合同解除的主要根據。
以過錯作為判斷因素之一的違約后果具有嚴重性才是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而判斷違約后果是否嚴重,應以是否違反合同關鍵因素,即合同訂立的主要目的能否實現為依據。
《民法典》合同編關于根本違約的規定有如果有當事人不在規定期限內還請債務或者違反了相應的合同內容,另一方則可以解除合同,索要合同中所規定的違約金來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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