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優先權是什么 所謂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是指原租賃期間屆滿后,出租人將 房屋出租 的時候,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優先于他人承租房屋的權利。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承租人的法定權利,無須當事人事先約定。《 民法典 》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關于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優先購買權發生的前提。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只能發生在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時。 (2)出租人的通知義務。出賣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考慮是否購買。 (3)優先購買權發生的要件。承租人僅僅是在同等條件之下才享有優先于他人購買租賃房屋的權利。 (4)承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對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沒有加以明確。我們認為,優先承租權在司法實踐中也應當得到承認。原因在于:規定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價值取向在于保護承租人的基本生存權利,那么在涉及承租人基本生存權的保護之時,法律就應當繼續貫徹這一立法價值取向,承認承租人優先承租權。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委托拍賣情況下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八條【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 房屋買賣合同 的效力不受影響。 以上就是網小編總結的相關內容,如果對本文章還有什么不能夠理解的,可以通過網 找律師 進行咨詢指導,他們能夠直接的告訴你的答案。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一、民法典關于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規定怎么理解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權利。
1、僅限于房屋租賃場合。
2、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權的,承租人可主張賠償損失。
4、在轉租的場合,次承租人與承租人都有優先購買權,二者發生沖突的,前者優先于后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編合同第728條規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 合同的效力 不受影響。
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性質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轉讓不動產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照法律規定享有優先于其他人購買該不動產的權利。關于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性質,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優先購買權屬于一種物權或者具有物權效力。臺灣學者如王澤鑒先生則認為優先購買權屬于形成權性質,即承租人可以依一方意思表示,形成以出租人與第三人同樣條件為內容的合同,無須出租人的承諾,只是該權利附有停止條件,只有當出租人出賣房屋給第三人時,才能行使。強制締約,是指個人或企業負有相對人之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義務,即對相對人之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如果出租人違反此項義務,將租賃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承租人可以提請公權力介入,強迫出租人對其作出承諾意思表示。
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賠償范圍
1、尋租費用損失
尋租費用損失指的是由于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喪失,導致承租人不能繼續租賃該房屋,承租人因此需要另行租賃其他房屋所花費的尋找合適租賃點的費用損失。
2、搬遷費用
搬遷費用主要指因雇請搬家人員所花費的費用。費用證據主要指費用發票及相關的費用票據。
3、涉案房屋相關費用
涉案房屋相關費用主要指的是承租人替代購買房屋過程中所花費的中介費用及其他費用。
優先購買權是對出賣人所有權行使設置的一個合理的負擔,是以犧牲出賣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為代價,換取對先買權人特殊利益的保護。那么,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什么:1、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于第三人時,享有的在同等條件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優先購買權是民商法上較為重要的一項制度,古今中外立法對此都有相應規定。2、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僅限于房屋租賃場合;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權的,承租人可主張賠償損失;在轉租的場合,次承租人與承租人都有優先購買權,二者發生沖突的,前者優先于后者。3、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1、承租人轉租房屋必須經出租人同意。2、出租人、承租人均可從轉租中獲益。3、房屋轉租后次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4、轉租后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5、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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