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起訴流程如下: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確認糾紛歸哪個法院管轄,然后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供下列材料:首先是原被告主體資格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等證據的復印件。當事人為企業的應提交營業執照等材料的復印件。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要提交能夠支持和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等。
3、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需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通常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受理。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4、繳納訴訟費用,當事人收到法院開出的訴訟費預交款通知書后,7日內到法院指定的銀行交費點交納訴訟費。七日內既不交費,又未提出訴訟費減緩免申請,或提出減緩免申請未被批準仍不交費的,裁定按撤訴處理;
5、法院出具預收收據,當事人憑蓋有銀行收訖章的繳款書回單聯,及時到法院立案大廳調換預收訴訟票據。
6、立案受理后,由法院排期開庭審理。
起訴合同糾紛需要準備的材料:
1、起訴方的身份材料: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等;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注冊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2、提供證明存在合同關系及支持和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等。
3、提供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合同糾紛起訴的注意事項如下:
1、案件的判決結果要看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證據。
2、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應一方申請調取證據。
3、被告被訴后,可以就同一案件起訴原告,屬于反訴,法院一般會一并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到法院起訴合同糾紛流程: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遞交訴狀;2、立案后,法院的內勤將案件分到具體的承辦法官;3、準備相關證據材料并注意法院的證據規則的規定;4、法院確定的開庭時間和地點;5、開庭審理;6、等待判決;7、對方有怠于執行或遲延履行情形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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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一般而言,合同糾紛的管轄由以下情形確定:
第一,合同有約定仲裁條款的,只要約定的仲裁條款符合法律規定,糾紛就只能通過仲裁解決,排除法院管轄。
第二,合同有約定法院管轄的,只要相關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就由約定的法院管轄。
一般而言,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如果沒有約定管轄法院,但合同的性質是保險、票據、運輸等特殊類型的合同,由法律規定的法院管轄。
第四,如果沒有約定管轄,也非上述特殊類型的合同,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確定管轄法院后,就可以起草起訴書,準備證據材料。需要注意的是,起訴狀和證據材料需根據被告的數量準備副本。法院正式接受起訴材料后一般就會受理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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