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公司法在公司設立問題上有那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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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降至3萬并可分期繳足
舊: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為人民幣10萬元。注冊資本要一次繳足。
新:對上述規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允許公司按照規定的比例在2年內分期繳清出資,投資公司從寬規定可以在5年內繳足;將最低注冊資本額降至人民幣3萬元。
修改理由:現行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規定數額過高,不利于民間資本進入市場,在某種程度上束縛了經濟的發展。要求注冊資本一次性全部繳足,也容易造成資金的閑置。同時,從目前公司登記管理的情況看,根據公司經營內容分別規定不同的最低注冊資本額實際意義不大。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至500萬
舊: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新:將這一限額降為500萬元。
修改理由:鼓勵投資創業,促進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
3完善出資方式的規定
舊: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
新: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修改理由:從我國的實踐和其他國家的規定看,可以作為股東出資的財產,應當是公司生產經營所需要、可以用貨幣評估作價并可以獨立轉讓的財產。同時,為保證公司資本的確定性,防止以價值不確定的財產向公司出資可能帶來的風險,法律、行政法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作出規定。據此應采用列舉和概括相結合的辦法,規定出資方式。
4調高無形資產在出資中所占的比例
舊: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
新: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這意味著無形資產可占注冊資本的70%。
修改理由:現行公司法對無形資產的出資比例規定過低,但規定過高有可能影響公司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為此,應適當提高無形資產在出資比例中的比重。
5適當放寬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
舊: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
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計對外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新: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70%。
修改理由:在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的前提下,應當便利公司的投融資活動,適應放寬對公司對外投資額的限制。另外,除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應當允許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業投資。
6對公司擔保行為加以規范
舊: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擔保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增加理由: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可能給公司財產帶來較大風險,需要慎重。實際生活中這方面發生的問題較多,公司法對此需要加以規范。
7高管違法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要賠償
舊:沒有這方面規定。
新: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增加理由:從公司運作的實踐看,有些公司的董事、監理、高級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甚至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時有發生,應當強化責任追究機制。
8增加有關股東訴訟的規定
舊: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可以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起訴訟。監事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可以請求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提起訴訟。
監事會、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拒絕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等情況下,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增加理由:現行公司法沒有關于股東訴訟的規定,在實踐中影響了股東權利的維護,有必要增加這方面的規定。
9股東可查閱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決議
舊: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新: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上述資料置備于本公司,以便股東查閱。
修改理由:股東了解公司有關事務的實際情況,是保護股東利益的基礎和前提。
10中小股東在特定條件下可退出公司
舊: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有限責任公司連續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增加理由:有些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長期不向股東分配利潤,權益受損害的中小股東又無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那樣可以通過轉讓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東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因此,應當增加在特定條件下中小股東可以退出公司的規定。
11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享有提案權
舊: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通知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兩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增加理由:現行法對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議事規則規定的不夠完善,沒有關于股東提案權的規定,給公司實際運作造成許多困難和問題,也影響了股東權利的行使。
12公司股東濫用權利逃避債務要承擔連帶責任
舊: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增加理由:在現實生活中,有的股東濫用權利,采用轉移公司財產、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債務的財產大量減少,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有這類情形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此,借鑒一些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規定,總結我國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經驗,為了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應增加公司股東濫用權利逃避債務要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13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
舊:沒有這方面規定。
新: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增加理由:獨立董事,是指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一切關系的特定董事。20世紀60、70年代,以英美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在不改變原有公司治理結構的模式下,通過設立獨立董事制度達到了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監控職能、降低代理成本的目的,實現了公司價值與股東利益的最大化。考慮到公司法修訂草案已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設立監事會,對在上市公司推行獨立董事制度問題,宜只作原則性規定,為實踐中進一步探索留下空間。
14規范關聯交易行為
舊: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則,致使公司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關系,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增加理由: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實際控制公司的人利用關聯交易“掏空”公司,將上市公司變為大股東“提款機”的現象時有發生,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東和銀行等債權人的利益,也給國家的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了潛在的風險。上市公司不規范的關聯交易行為,還有可能打擊公眾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信心,長遠看來,對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產生了負面影響。因此,應當對關聯交易行為加以規范。
15擴大可發行公司債券企業的范圍
舊: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依照本法發行公司債券。
新:刪去上述限制性規定。
刪去理由:根據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和《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的精神,應當允許符合條件的各類公司平等地利用債券市場籌集資金。
16刪去公司應提取公益金的規定
舊: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新:刪去上述規定。
刪去理由: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于購建職工住房。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企業已經不得再為職工住房籌集資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實踐中出現了大筆公益金長期掛賬閑置、無法使用的問題。
17從制度上保障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
舊:沒有這方面規定。
新: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議憑證、會計賬冊、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增加理由:實踐中存在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操縱會計師事務所做假賬的現象,影響了外部審計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為了保障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真正發揮外部審計的監督作用,有必要對此作出規定。
18簡化公司合并分立的公告程序
舊: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在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新:將至少公告3次改為一次;將公司合并、減少注冊資本時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改為45日內。
修改理由: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合并、分立程序過于繁瑣。為了便利資本的重組和流動,在保障公司債權人了解公司合并、分立和減資有關情況的前提下,應適當簡化公告程序。
19特殊情況下股東可申請法院解散公司
舊: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增加理由:目前有的公司經營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雖未達到破產界限,但繼續維持會使股東利益受到更大損失;而因股東之間分歧嚴重,股東會、董事會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決議,處于僵局狀態。應當針對這種情形,研究借鑒其他國家的立法例,規定公司解散在正常情況下應由公司自行決定;在特殊情況下,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法院可以依股東的申請解散公司。
20強化公司的清算責任
舊: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公司因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組織清算。
增加理由:強化公司的清算責任,以解決公司不清算而解散、逃避債務問題。
21強調公司的社會責任
舊: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在總則中要求公司應當誠實守信,遵守社會公德,履行社會責任。
增加理由:公司的運作行為不僅關系股東、職工等內部利益關系人的利益,也對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發揮著重要的影響。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在追逐公司經濟效益最大化的同時,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
22具體規定職工代表在監事會中的比例
舊: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新: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修改理由:公司法修改中應加強對職工權益的保護。
23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舊: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東或者1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1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1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營業執照中載明。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務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增加理由:一人公司設立比較便捷,管理成本比較低。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利于社會資金投向經濟領域,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風險,應當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特別的限制性規定,特別是要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嚴格分離。同時考慮到股份有限公司更多地涉及公眾利益,目前各方面的認識還不太一致,各國做法也不統一,不應放開對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
24明確中介機構的賠償責任
舊: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增加理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評估報告等材料,使公司債權人對公司資本的真實情況產生誤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中介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都有哪些修改之處呢?
2006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公司法》比起原來的版本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呢?在哪里能買到注釋版的書?1、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降至3萬并可分期繳足
現行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為人民幣10萬元。注冊資本要一次繳足。
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對上述規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允許公司按照規定的比例在2年內分期繳清出資,投資公司從寬規定可以在5年內繳足;將最低注冊資本額降至人民幣3萬元。
修改理由:現行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規定數額過高,不利于民間資本進入市場,在某種程度上束縛了經濟的發展。要求注冊資本一次性全部繳足,也容易造成資金的閑置。同時,從目前公司登記管理的情況看,根據公司經營內容分別規定不同的最低注冊資本額實際意義不大。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至500萬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草案:將這一限額降為500萬元。
修改理由:鼓勵投資創業,促進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
3完善出資方式的規定
公司法: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
草案: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修改理由:從我國的實踐和其他國家的規定看,可以作為股東出資的財產,應當是公司生產經營所需要、可以用貨幣評估作價并可以獨立轉讓的財產。同時,為保證公司資本的確定性,防止以價值不確定的財產向公司出資可能帶來的風險,法律、行政法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作出規定。據此應采用列舉和概括相結合的辦法,規定出資方式。
4調高無形資產在出資中所占的比例
公司法: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
草案: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這意味著無形資產可占注冊資本的70%。
修改理由:現行公司法對無形資產的出資比例規定過低,但規定過高有可能影響公司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為此,應適當提高無形資產在出資比例中的比重。
5適當放寬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
公司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
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計對外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草案: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70%。
修改理由:在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的前提下,應當便利公司的投融資活動,適應放寬對公司對外投資額的限制。另外,除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應當允許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業投資。
6對公司擔保行為加以規范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草案: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擔保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增加理由: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可能給公司財產帶來較大風險,需要慎重。實際生活中這方面發生的問題較多,公司法對此需要加以規范。
7高管違法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要賠償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規定。
草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增加理由:從公司運作的實踐看,有些公司的董事、監理、高級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甚至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時有發生,應當強化責任追究機制。
8增加有關股東訴訟的規定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草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可以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起訴訟。監事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可以請求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提起訴訟。
監事會、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拒絕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等情況下,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增加理由:現行公司法沒有關于股東訴訟的規定,在實踐中影響了股東權利的維護,有必要增加這方面的規定。
9股東可查閱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法: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草案: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上述資料置備于本公司,以便股東查閱。
修改理由:股東了解公司有關事務的實際情況,是保護股東利益的基礎和前提。
10中小股東在特定條件下可退出公司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草案:有限責任公司連續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增加理由:有些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長期不向股東分配利潤,權益受損害的中小股東又無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那樣可以通過轉讓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東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因此,應當增加在特定條件下中小股東可以退出公司的規定。
11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享有提案權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草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通知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兩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增加理由:現行法對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議事規則規定的不夠完善,沒有關于股東提案權的規定,給公司實際運作造成許多困難和問題,也影響了股東權利的行使。
12公司股東濫用權利逃避債務要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草案: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增加理由:在現實生活中,有的股東濫用權利,采用轉移公司財產、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債務的財產大量減少,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有這類情形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此,借鑒一些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規定,總結我國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經驗,為了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應增加公司股東濫用權利逃避債務要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13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規定。
草案: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增加理由:獨立董事,是指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一切關系的特定董事。20世紀60、70年代,以英美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在不改變原有公司治理結構的模式下,通過設立獨立董事制度達到了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監控職能、降低代理成本的目的,實現了公司價值與股東利益的最大化。考慮到公司法修訂草案已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設立監事會,對在上市公司推行獨立董事制度問題,宜只作原則性規定,為實踐中進一步探索留下空間。
14規范關聯交易行為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草案: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則,致使公司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關系,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增加理由: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實際控制公司的人利用關聯交易“掏空”公司,將上市公司變為大股東“提款機”的現象時有發生,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東和銀行等債權人的利益,也給國家的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了潛在的風險。上市公司不規范的關聯交易行為,還有可能打擊公眾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信心,長遠看來,對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產生了負面影響。因此,應當對關聯交易行為加以規范。
15擴大可發行公司債券企業的范圍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依照本法發行公司債券。
草案:刪去上述限制性規定。
刪去理由:根據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和《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的精神,應當允許符合條件的各類公司平等地利用債券市場籌集資金。
16刪去公司應提取公益金的規定
公司法: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草案:刪去上述規定。
刪去理由: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于購建職工住房。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企業已經不得再為職工住房籌集資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實踐中出現了大筆公益金長期掛賬閑置、無法使用的問題。
17從制度上保障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規定。
草案: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議憑證、會計賬冊、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增加理由:實踐中存在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操縱會計師事務所做假賬的現象,影響了外部審計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為了保障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真正發揮外部審計的監督作用,有必要對此作出規定。
18簡化公司合并分立的公告程序
公司法: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在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草案:將至少公告3次改為一次;將公司合并、減少注冊資本時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改為45日內。
修改理由: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合并、分立程序過于繁瑣。為了便利資本的重組和流動,在保障公司債權人了解公司合并、分立和減資有關情況的前提下,應適當簡化公告程序。
19特殊情況下股東可申請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草案: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增加理由:目前有的公司經營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雖未達到破產界限,但繼續維持會使股東利益受到更大損失;而因股東之間分歧嚴重,股東會、董事會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決議,處于僵局狀態。應當針對這種情形,研究借鑒其他國家的立法例,規定公司解散在正常情況下應由公司自行決定;在特殊情況下,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法院可以依股東的申請解散公司。
20強化公司的清算責任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草案:公司因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組織清算。
增加理由:強化公司的清算責任,以解決公司不清算而解散、逃避債務問題。
21強調公司的社會責任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草案:在總則中要求公司應當誠實守信,遵守社會公德,履行社會責任。
增加理由:公司的運作行為不僅關系股東、職工等內部利益關系人的利益,也對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發揮著重要的影響。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在追逐公司經濟效益最大化的同時,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
22具體規定職工代表在監事會中的比例
公司法: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草案: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修改理由:公司法修改中應加強對職工權益的保護。
23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草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東或者1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1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1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營業執照中載明。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務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增加理由:一人公司設立比較便捷,管理成本比較低。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利于社會資金投向經濟領域,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風險,應當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特別的限制性規定,特別是要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嚴格分離。同時考慮到股份有限公司更多地涉及公眾利益,目前各方面的認識還不太一致,各國做法也不統一,不應放開對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
24明確中介機構的賠償責任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草案: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增加理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評估報告等材料,使公司債權人對公司資本的真實情況產生誤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中介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上邊的很全了
公司法法條修改的意義
各位法界高人~想請教這個超級復雜的問題rnrn請論述關于公司法法條修改的意義rnrn從1.啥事法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rnrn2.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原則的要求rnrn3.加強對各類商事活動的監管rnrn4.其他相關內容 等方面來論述~600字 能解出的話 實在是謝謝了 rnrn后天早上舊考試了 怎么找也找不到 嗚嗚 《公司法》法條修改的意義:
(一)有助于鼓勵個人創業,刺激個體經濟的發展
受累于世界整體經濟形勢的下滑,中國經濟預計在未來幾年里將呈現低增長局面,此時負面影響最大的是就業,這是擺在本屆政府面前的嚴峻課題。認繳制的正式登臺體現了決策層制度創新的變革理念和放寬公司設立門檻的監管思路。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資20%及剩余注冊資本必需在2年內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驗資報告等將使設立公司更為便捷,成本更為低廉,這也將更好的鼓勵個體以及大學生進行創新,不斷幾次個體經濟的發展,也將有助于提高我國整體的創新力。
(二)實行認繳制,促進我國信用體系逐步建立
受認繳制影響最直觀的首先是企業的信用結構。在實繳制下,注冊資本“雄厚”對公司債權人和交易對象來說是一種宣示公司實力的方法,重要交易的前期調查中也必然包括對方注冊資本到位狀況。但是在認繳制下,任何一個人均可以成立一個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甚至1億元的公司,因此注冊資本的這一層含義也將失去意義。在此結構下,重大交易中,對控股股東的背景及信用調查成為重中之重。相應地,政府也將會隨之逐步建立市場主體(企業、控股股東、董事、高管)的信用體系。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決書、訴訟執行結果等全部進行網上公布。新公司法的修改也將更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國我國信用體系。
(三)帶動其他部門法的修改,“抽逃注冊資本”等成為歷史
認繳制同時標志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定位和服務理念開始變化。不但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公司設立及增資時的驗資程序也將隨認繳制的實施而取消。同時,刑法上的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等與注冊資本相關聯的條款將失去意義而被修訂。除了行政、刑事領域的變化之外,民事領域的現行法律規則可能受到更大的影響。例如,原本公司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董事、高管所負有的督促股東及時履行出資義務的責任將得到緩解,股東們互相之間對出資不到位所負有的連帶責任也將由于認繳制的出現而變得模糊起來。
(四)進一步放寬市場,貫徹“市場起決定性作用”原則
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市場配置資源也最有效率。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本次《公司法》修正就是貫徹這一原則的體現
從修改的內容看,主要集中公司法的兩大支柱制度上,即資本制度和公司治理。
1、在資本制度上,新公司法體現了從片面強調資本信用到兼顧資本信用和資產信用的立法理念的調整,降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放松了對公司的過度管制,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設立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放寬了股東出資方式的限制,允許出資的分期繳納、取消了公司轉投資的限制,擴大了公司回購自己股份的情形。
2、在公司治理上,賦予少數股東對股東大會的請求權、召集權和主持權,允許公司實行累積投票制,將股東的知情權落實到查閱公司賬簿,限制關聯股東及其董事的表決權,規定對公司決議持有異議的股東享有的股份收買請求權、公司陷于僵局時股東解散公司的請求權,董事、監事不履行職責時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權利等。
3、在其他方面,新公司法還進一步明確了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享有股權的基本產權結構和產權關系;允許公司在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經理之間任意確定一人為法定代表人;確立了有限公司股權變動時以股東名冊記載為生效要件、以變更登記為對抗要件的股權認定標準;進一步強化了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和職工對公司管理的參與,規定了三分之一的職工監事的最低比例和職工董事的自愿設置。
4、《公司法》修改的重要突破,是給公司以更大的自治空間,對公司法的強制性與任意性規范以合理界定。公司法應該具有強制性,但也應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原公司法存在的突出問題一是強制性與任意性規范的性質區分不明,二是強制性規范過多而任意性規范不足。因此,這次公司法修改形成的一個重要的共識就是注意和強調公司法規范的任意性,減少其強制性規范的范圍。表現在法條中,就是將許多條文變成了任意性條款,其中包括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優先受讓權問題、股權的繼承問題、股利的分配問題等。
參考資料:http://www.tsinghua-ht.com/pop/index.asp?newsid=288&catename=%C6%F3%B9%DC%C6%BD%CC%A8
回答者: 南宮敏敏
我國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得以初步建立的主要標志,與其說是契約關系和契約制度的建立,毋寧說是公司和公司制度的萌芽和發展。
我國《公司法》計有230條之多,頒布于1993年12月29日,距今已近9年。由于我國公司實踐起步較晚、公司法理論研究薄弱、起草時間倉促等原因,致使《公司法》條文存在著原則性較強、可操作性較差、法律漏洞較多的不足。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的《關于修改公司法的決定》,增設了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放松了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和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允許在證券交易所內部為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開辟第二板塊市場。這些修改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但畢竟不是對《公司法》的全面修正。《公司法》的修改既要立足于我國的公司實踐,還要大膽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立法例、判例與學說,考慮到全球化時代和因特網時代的新情況,突出新公司法的前瞻性、可預期性、嚴謹性、開放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修改公司法是我國抓住“入世”機遇,保護國內外投資者投資熱情的需要。在資本市場國際化、全球化的今天,資本已經變成沒有國界和“國籍”的高度流通資源。川流不息的國際資本,總是傾向于流向那些法律環境比較好、投資預期比較穩定以及投資者的權利較有保障的國家和地區。如果我國《公司法》不作出相應調整,不但有可能導致國際資本流向其它國家(包括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從而使我國錯過難得的商業機會;而且有可能導致國內民間資本的外流。雖然尚無確切的內資外流統計數字,但內資外流的現象已經存在,這與《公司法》的不完善不能說沒有一點因果關系。在現實生活中,不僅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東利益屢屢受到損害,就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東也存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
修改公司法是我國資本市場走向法治的需要。現代公司是現代社會和現代國家的縮影。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衡量資本市場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標志是看,公司法治的完善程度如何。為了更加公平、高效地協調好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雇員、供應商、債權人、競爭者、政府、社會中介機構等諸多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必須通過建立健全主體制度、行為制度、權利制度和責任制度落實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使其各行其道,各得其所。公司的設立、投融資和治理結構等諸多領域能否擺脫人治的烙印,步入法治軌道,關鍵在于是否有一部現代化的公司法。
修改公司法是我國提高公司競爭力,乃至民族經濟競爭力的需要。公司是民族經濟的細胞。公司是否具有競爭力,取決于公司對資本、勞動力和管理等生產資源的整合和開發能力。公司制度的設計初衷就是降低交易成本和代理成本,最大限度地利用法人制度和股東有限責任制度提高公司和投資者的商事活動效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無不是公司法健全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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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修訂和改革意義重大,將對中國公司法的立法、司法和執法、公司實務、公司法理論以及我國整個市場經濟發展和現代化建設產生直接而現實的作用和影響。
在立法上,它改變了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既有制度和規則,引進和建立了先進的理念和制度,進一步完善了行之有效的規定,填補了立法上的漏洞與空白。它也對部門和地方立法中的彼此沖突和互相矛盾進行了有效的整合和協調,維持了公司法制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對司法和執法來說,新公司法的制度和規則更為完整和健全,也更具操作性和適用性,為司法和執法活動提供了更為充分具體的法律依據,也有助于消除司法執法活動對司法解釋的過度依賴和司法機關不得已進行的越權解釋或立法。
對公司實務部門而言,修訂后的公司法將建立更符合其實際需求的實務運行規范,為投資者和公司當事人提供更具有指導性的行為規則,更為有效和周密地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勞動者以及公司本身的合法權益,防范、減少和化解公司內外的利益矛盾和沖突。
在理論上,本次公司法修改在許多制度和規則上做了重大的突破和創新,這勢將促使和推動我國公司法理論原理的進一步突破和創新,新公司法頒行后,公司法學界的重要任務將是全面總結和評價本次公司法修改的成果,借鑒各國公司立法和理論發展的最新發展,對其中的某些重大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和分析,對某些法律原理和學說作出新的闡釋和說明,進一步豐富、完善和發展具有時代特征、符合中國現實需要的公司法理論。
對于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現代化建設而言,新公司法將為投資者提供更為優越的投資條件和環境,鼓勵各種社會主體的投資行為,有效地開發社會投資資源和擴展投資渠道,推動公司企業的設立和發展,為社會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并有效地緩解就業壓力,并以此促進我國整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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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的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公司法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規范市場主體方面起支架作用的法律。1993年我國第一部《公司法》頒布實施以來,對于促進國有企業改革,推進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加快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都發揮了不可替代的積極推動作用。
但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公司法》也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特別是由于立法時的歷史局限性,當時的立法理念、立法技術和制度設計,都越來越顯得滯后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公司法》的一些規定已經明顯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而且,對一些重要方面缺乏法律規范或者缺乏明確的規定。為了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廣泛吸引民間投資,更有效地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對《公司法》及時進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10月27日通過的《公司法(修訂案)》,認真總結了我國公司發展的實踐經驗,大膽吸收了國外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突出了法律規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對《公司法》進行的全面的修改完善,使之能夠滿足新經濟時代公司發展的需要。可以說,本次修改是完善我國公司法律制度乃至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一步。
這次修改《公司法》,在完善已有規定的基礎上,在一些重要方面也有重大突破。概括而言,修改的亮點主要體現在以下九個方面:
一是減少強制性規范,增加任意性規范。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則,這次修改把公司法的一些強制性規范變為任意性規范,減少法律的強制性干預,增強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賦予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例如,表決權的確定、紅利的分配方式、出資的估價、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權利劃分、對外投資和擔保等,均由公司章程確定。
二是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同時限制大股東通過擔保轉移公司財產。原《公司法》規定了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的一定比例,實踐中很難操作。公司對外投資屬于公司的經營自主權,因此,這次修改明確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第15條)。同時,針對目前一些公司的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通過提供擔保轉移公司財產的現象,還進一步要求: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并且該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擔保事項的表決(第16條)。
三是確立了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或者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增加規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20條)。
四是對禁止關聯交易作出原則規定。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關聯交易問題,增加一條原則性規定:公司的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確立了規制關聯交易的法律基礎和原則,具體操作辦法可以根據實踐的需要,由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進一步加以明確(第21條)。此外,還增加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事項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出席會議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當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第125條)。
五是降低公司設立門檻,使設立公司更加簡便,鼓勵投資創業。這次修改把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由原來的10萬元降至3萬元;并且實行授權資本制度,允許股東在公司成立兩年內分期繳足認購的出資額;投資公司還進一步放寬到五年(第26條)。
六是加強對中小股東的保護。針對目前中小股東的權益不時遭到大股東侵害的現實,新增加了一些重要規定:(1)賦予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查閱并復制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材料的權利,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第34條);(2)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紅利的條件,卻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等情形下,對股東會的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持有的股份;股東不能與公司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75條)。
七是確立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制度。修改后的《公司法》以專章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從法律上確立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制度,并作出了一些特殊規定:(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額;(2)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該公司不得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59-64條)。
八是確立股東代位訴訟制度。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執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持股達到一定比例、一定時間的股東可以要求監事會(監事)提起訴訟;監事會(監事)逾期拒絕起訴的,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起訴將會給公司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可以代位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第152條)。
九是規定了解決公司僵局的司法途徑。針對當前一些公司經營過程中陷入僵局,通過協商解決不成,又沒有其他救濟手段的狀況,這次修改專門增加一條規定:公司因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183條)。
此外,這次修改還在其他一些方面有所創新和發展。例如:(1)注重維護公司職工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工資、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與公司依法簽訂集體合同,增強職工的集體談判能力(第18條);并將公司解散時應當發給職工的法定補償金,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一起,列入優先清償順序(第187條);(2)明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募集方式設立,可以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第78條),原則上承認了以私募形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3)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在法律上確立了獨立董事制度(第123條);(4)首次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及公司股權管理,辦理信息披露等事宜(第125條);(5)進一步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明確規定這些人員對公司負有踏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并規定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私立賬戶存儲公司資金、不得與公司進行交易、不得接受交易傭金、不得與公司開展業務競爭等具體義務(第148條、第149條)等。
以上均轉載自網上,供你參考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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