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一、訂立合同須采用書面形式么? 我國《 合同法 》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是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我國合同法對一些合同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例如,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 租賃合同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 借款合同 應采用書面形式; 融資租賃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建設工程合同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委托監理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技術開發合同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技術 轉讓合同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等等。 二、加強對外簽署合同的審批流程 一般而言,一份合同的簽署,應該由以下幾個步驟組成: 1、業務部門與對方初步洽商、草擬合同; 2、業務部門經理審核業務可行性、風險; 3、法律部門審核法律風險,出具《法律意見書》; 4、財務部分出具分析意見; 5、分管領導審批; 6、董事長根據企業發展戰略角度進行取舍、審批; 7、簽署合同; 8、登記存檔; 9、履行合同。 三、如何防范合同法律風險 我國的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 違約責任 ; 8、解決爭議的方法。 一份完善的合同,應該是對上述條款進行細致的撰寫,能指導合同雙方按照簽署合同的真實意思來履行。合同條款應全面、無重大遺漏,并且合同條款不應有歧義,否則就可能給合同的履行帶來困難。因此,訂立合同時要力爭做到用詞準確、清楚,避免產生歧義。對于重要的合同條款(例如金額、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要字斟句酌。 我國《合同法》就合同的訂立形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可以采取書面、口頭以及其他形式,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時候不是一定要采用書面形式的,但要是法律中明確規定必須要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則必須要采取書面形式,例如 勞動合同 。
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嗎
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嗎一.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嗎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達方式,作為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載體,對合同的效力產生一定的影響。合同的形式可以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需要注意的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不能當然認定其為無效。根據立法精神,對合同書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基于證據上的考慮,以便更容易地解決這類合同糾紛。也就是說,這里的“應當”不同于“必須”,即使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也成立。二.數據電文也是合同的書面形式嗎數據電文是指經由電子、光學或者類似方式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D)是指電子計算機這間使用某種商定標準來規定結構的信息電子傳輸。它是一種在公司企業之間傳輸訂單、發票等商業文件的電子化手段。它通過計算機通信網絡將貿易、運輸、保險、銀行和海關等行業信息,用一種國際公認的標準格式,實現各有關部門或公司與企業之間的數據交換與處理,并完成以貿易為中心的全部過程。電子郵件是指通過在電子計算機網絡中定義了名稱和地址的電子信箱傳遞電子信件,是一種快速的電子信息交換方式,可用于個人、辦公室間的通信,也可用于各種貿易活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確定了數據電文為合同的一種書面形式,這一規定適應了現代通訊技術的發展,充分保護了現代化的商貿活動。
合同一定要書面嗎
法律主觀:
合同不一定要書面簽訂,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是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合同只能采用書面形式嗎
合同只能采用書面形式嗎合同不是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以口頭形式或者其它形式也能訂立合同。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
訂立合同除了用書面形式,還有以下幾種形式:
1、口頭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能是及時履行的經濟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采用這種形式;
2、公證形式。公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的方式,訂立合同時所采取的一種合同形式;
3、鑒證形式。鑒證是國家對合同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國家行政主管機關進行。鑒證的作用在于加強合同的證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
4、批準形式。這類合同,除應由當事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還應將合同書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才能生效;
5、登記形式。登記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動產的買賣合同,采取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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