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一)合同主體變更,是指合同關系中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已經改變的現象。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而債務人則依據法律和合同負有實施一定的行為的義務。,(二)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債務人可以將其債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這樣,第三人可以取代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三)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變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第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有的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于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于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后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第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第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后,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為合同變更的理由。,合同變更除法律規定的變更和人民法院依法變更外,主要是當事人協議變更。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合意本身就是合同,因此,合同變更適用合同法關于要約和承諾的規定。希望變更合同內容的一方首先向對方提出變更合同的要約,該要約應包括希望對合同的哪些條款進行變更,如何變更,需要增加、補充哪些內容。對方收到后予以研究,如果同意,以明示的方式答復對方,即為承諾,如果不同意,或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補充意見,這樣雙方經過反復協商直至達成一致。,雙方經過協商取得一致,變更合同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便查考,特別是原來的合同為書面形式的,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不然用口頭形式改變書面合同無憑無據,極易發生糾紛。如果對合同的變更約定不明確,或者變更采用口頭形式,發生糾紛后又無其他證據證明合同變更內容的,視為合同沒有變更。當事人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如果原來的合同是經過公證、鑒證的,變更后的合同應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必要時還可以對變更的事實予以公證、鑒證,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原來的合同是經過有關部門批準、登記的,合同變更后仍應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登記,未經批準、登記的,變更不生效,仍應按原合同執行。,合同主體變更的情況是可以發生的,不過要符合變更的一些事由,不是隨意變更主體都行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法律分析: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條 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 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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