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對出現房屋租賃的時候,發生糾紛的時候,可以采取合同當事人協商解決或者申請第三方-中介方出面調解解決的。當然如果這兩種解決辦法都不處理不好,就只能租賃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解決。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起訴的流程1、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并且把準備好的材料提交上去。2、立案庭負責立案的法官接到當事人遞交的訴狀后,進行認真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當即將有關信息輸入微機,待庭長審批后,立即向原告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交納訴訟費用通知。3、經審查決定立案的,當即進行排期。民事一審案件要給當事人預留30天的舉證期限,民事二審案件要給當事人預留10天的舉證期限4、排期后,由立案庭當即或通過郵政速遞向當事人送達開庭傳票;需要直接送達的,由立案庭交付法警隊執行5、繳納訴訟費用。當事人收到法院開出的訴訟費用預交款通知書后,7日內到中國農業銀行設在法院內的收費處交款6、法院出具收據。當事人憑蓋有農行收訖章的《人民法院訴訟費用預交款通知書》即時到法院財務室調換《訴訟收費專用票據》。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起訴所需材料1、民事起訴狀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人數提交相應份數(如二個被告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起訴狀的紙張大小為A4(210*297毫米),必須用墨水筆(黑色、藍黑色)書寫或打印。起訴狀正本、副本均需原告簽章,如原告是自然人需本人親筆簽名;如原告是公司、企業等法人需加蓋公章。起訴狀正本、副本簽章均不得復印。2、原告身份材料:原告是自然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原告是公司、企業等法人需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需加蓋公司公章)。3、被告身份材料:被告是自然人需提交公安機關開具的戶籍信息或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等戶籍證明;被告是公司、企業等法人需提交其企業工商登記信息(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打印。4、如需委托訴訟代理人,還應提交委托授權手續材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應提交原告簽章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公函。自然人委托近親屬為訴訟代理人的,應提交原告親筆簽字的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結婚證或戶籍證明等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如果原告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應提交原告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證明材料(未成年人除外)、親屬關系證明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組織委托其工作人員為訴訟代理人的,應提供原告加蓋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人與原告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委托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為訴訟代理人的應提交原告簽章的授權委托書及推薦書。5、原告、被告之間存在房屋租賃關系的證據材料,有書面合同的,提交書面合同;口頭成立的,提交租賃關系存在的證據材料,如收取租金的收據、信函等。6、房產交易中心出具的涉訴房屋產權登記信息資料。7、違約事實的證據材料。8、其他符合起訴條件的相關證據。9、證據材料提交份數同起訴狀。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起訴審理內容1、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1)房屋租賃合同因租賃標的物為違章建筑而認定無效的,承租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占用期間的使用費;承租人以租賃房屋為違章建筑為由要求返還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2)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認定房屋租賃合同因建筑物違法而歸于無效,即使違法原因消除(例如房屋后續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者獲得有權機關批準),該合同不能再次轉化為有效合同。2、房屋租賃合同認定無效后的實際損失認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第三版)》載明:租賃合同認定無效后的實際損失認定,應根據租賃房屋的不同類型實事求是地予以認定。以租賃經營性用房的損失為例: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內從事餐飲、酒店、娛樂、商業等經營活動,在租期內租賃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計算損失時,可以合理考慮經營投入、購置設備、經營利潤等方面的損失;對于裝飾裝修損失的計算,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處理。3、租賃合同無效后的房屋占用費支付標準。合同無效后,承租人支付房屋占用費是返還依無效合同所取得財產的一種方式,并不是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支付租金的合同義務。承租人返還依據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即租賃房屋的占有利益,該利益為無形財產,承租人只能采取折價補償的方式即支付房屋使用費的形式予以返還,一般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
民事 訴訟 的流程是這樣的: 1、 起訴,即向有 管轄權 的法院 立案 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 訴訟費 ,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 裁定駁回起訴 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 起訴狀 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 證據 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 財產保全 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 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 證人 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1、起草起訴狀、證據清單、授權委托書、原被告的主體信息等法院要求的基本受理立案材料。
2、前往具有管轄權法院立案。
3、獲取案件受理材料及繳費材料。
4、繳納訴訟費后,等待法庭安排案件送達及排期。
5、案件正式開庭審理。
6、等待法院一審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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