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勞動合同對員工有什么影響
不簽勞動合同,公司往往不會為員工交各種保險,只有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才會為職員交保險。 另外,按照 勞動法 規定,工作時間沒超過1年,且沒有簽訂合同的,員工有權利要求公司支付 雙倍工資 。 但是,如果這種狀態超過1年,也就相當于公司和員工簽訂了,員工也就喪失了索要雙倍工資的權利。 再者,這種沒有工作合同的狀態對員工也是不安全的,公司可以隨時裁掉你,你卻沒有有效的維權手段。
不簽勞動合同對員工影響如下:
1、勞動者權益難以保障;
2、不簽勞動合同,公司往往不會為員工交各種保險,只有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才會為職員交保險。
3、另外,按照 勞動法 規定,工作時間沒超過1年,且沒有簽訂合同的,員工有權利要求公司支付 雙倍工資 。 但是,如果這種狀態超過1年,也就相當于公司和員工簽訂了,員工也就喪失了索要雙倍工資的權利。 再者,這種沒有工作合同的狀態對員工也是不安全的,公司可以隨時裁掉你,你卻沒有有效的維權手段。
一、公司不簽勞動合同的壞處如下:
1、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
2、如果未簽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3、未簽勞動合同可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的成立;
4、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是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強制性義務的,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話,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來維護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后果
未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后果如下: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簽訂程序:
1、勞動合同書要在雙方介紹各自的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簽訂;
2、用人單位應如實介紹本單位生產、工作環境和條件以及具體生產任務;
3、勞動者應如實介紹自己的專長和身體健康狀況;
4、雙方經協商,就勞動合同的內容取得一致意見后,簽名、蓋章;
5、用人單位要蓋法人章;
6、勞動者須本人簽名或蓋本人名章。
綜上所述,在社會活動中,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我國的立法宗旨就是保護勞動成果,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只有為勞動者提的合法權益提供可靠的保障,才能滿足廣大勞動者的根本利益需求,從而維持國家和社會的穩定發展。因此,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維護國家和社會穩定發展的內部需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企業不給員工簽勞動合同有什么后果
法律主觀:
企業不與員工 簽訂勞動合同 需要雙倍支付 工資 。企業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是不滿一年未與員工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 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企業不與勞動者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我國《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如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 集體合同 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 法規 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相關推薦:
合同違約起訴期限(合同未到履行期限可以起訴嗎)
怎么補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丟了怎么辦)
最新行政許可監督制度(湖南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規定)
合同違約金數額怎樣計算(合同不履行的違約金怎么算)
集體合同生效怎樣才生效(集體合同生效是多少日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