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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違反附隨義務是違約嗎(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是什么)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6-08 09:20:07

后合同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區別

法律分析:一、義務的功能不同。合同義務的功能主要在于保護相對人的人身財產上的利益。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除了承擔這一功能,還具有輔助實現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的功能。

二、第二,義務違反后的責任類型不同。違反后合同義務,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附隨義務的違反承擔責任的性質應為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

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定金責任;違約金責任。

資料擴展:

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也就是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所謂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違約當事人應具備何種條件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般認為,成立違約責任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要求合同義務有效存在。不以合同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所產生的民事責任,不是違約責任。這使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區分開,后兩者都不以合同義務的存在為前提。

第二,要求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這包括了履行不能、履行遲延和不完全履行等,還包括瑕疵擔保、違反附隨義務和債權人受領遲延等可能與合同不履行發生關聯的制度。

第三,不存在法定或者約定的免責事由。如上文所述,盡管《民法典》在違約責任的歸屬上采取了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是,為了妥當地平衡行為人的行為自由和受害人的法益保護這兩個價值,避免違約方絕對承擔違約責任所導致的風險不合理分配,《民法典》依然規定了一些免責事由,例如,《民法典》第590條第1款規定的不可抗力免責的情形。

合同根本違約的情形

法律主觀:

一、合同根本違約的情形
(一)遲延履行的根本違約
遲延履行并非必然發生根本違約,但如果合同對履行期有明確的約定,而且履行期之約定在合同中顯然處于重要地位時,則遲延履行通常會構成根本違約。對于并非特別強調履行期的合同,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只要遲延方當事人未在允許的額外期限屆滿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為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可解除合同。
(二)履行不能的根本違約
依大陸法系傳統見解,履行不能得分為原始不能與嗣后不能,區分當事人是否有可歸責性而分別可能發生合同無效或債務不履行責任。在當事人具有可歸責性的場合,具有可歸責性的當事人要承擔履行不能之責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個目的落空,這種違約行為無疑應作為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三)不完全履行的根本違約
在不完全履行場合,通常債務人已履行給付義務,只不過是由于履行義務不完全,或者是由于附隨義務的不履行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此種場合通常是通過賠償損失的方式解決:如果因違反附隨義務而造成擴大的損害,即造成了債權人人身或其他財產(固有利益)的損害,則會發生違約責任與 侵權責任 競合的問題,此時能否作為根本違約則是一個問題。筆者以為檢驗的標準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債權人的合同目的落空,無法簡單地一概而論;在債權人合同目的落空場合,或者說危及作為合同關系之基礎的信賴關系時,則應作為根本違約,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否則即不能作為根本違約。
(四)先期違約的根本違約
在先期違約場合,如債務人已先期明確表示屆時不履行合同,此時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來,以其拒絕履行作為根本違約,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如果債務人沒有明示拒絕履行,但由于債務人的信用狀況惡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時的合同目的也就無法期待能夠實現,自然也應作為根本違約,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并請求損害賠償。
二、民法典關于根本違約的規定是怎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三、一般違約與根本違約的區別
根本違約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致使該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根本違約的法律效果是當一方根本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一般違約是指違約的狀況尚未達到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受損方通過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或者賠償損失即可。
二者的區別是根本違約會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而一般違約是合同履行中有瑕疵,但不影響合同主要目的的達成。例如:雙方訂立汽車 買賣合同 ,則交付汽車是合同的主要義務,如果賣方到期不交付汽車是根本違約,受損害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汽車已經交付,但是沒有交付汽車說明書等資料這是一般違約,合同目的仍然可以達成,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一般違約的違約責任即可。

法律客觀:

合同根本違約的后果是什么:(一)宣告合同無效這是《公約》的提法,在英美法上,則為“撤銷接受”,“拒收”等,此點可見《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601條“拒收”,2-608條“接受的全部或部分撤銷”。大陸法一般稱之為“解除合同”,包括合同中列明解除權條款或失權條款以及法律規定的法定解除情形。一般認為,《公約》采用“宣告合同無效”的提法,主要考慮到各國國內法對解除的理解和解釋有很大差異,適用現有概念可能使人產生誤解或混淆,因此采取這一中性概念,但這里的宣告合同無效和我國《合同法》上的合同無效制度有不同之處,我國的《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主要強調合同意思表示的非法性,側重于公法意義上的救濟,而《公約》的宣告合同無效則是違約導致合同無效,側重于私法意義上的救濟。公約中根本違約制度的完整建立除了首先明確規定了根本違約的定義外,就是在此基礎上根本違約后果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49條、51條、64條、72條、73條的宣告合同無效制度,以及因為宣告合同無效而可以主張的損害賠償。主要可以分為三類:(1)賣方違約,買方宣告合同無效。其中第49條一般性的規定了賣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公約規定的義務構成根本違約,買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第51條是賣方違約中的特殊情況,可分割履行的合同,賣方如果部分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符,那么買方也可以宣告整個合同無效;第73條(3)相互依存的各批貨物,賣方對任何一批貨物交付無效時,買方可以宣告整個合同無效(2)買方違約,賣方可宣告合同無效。第64條一般性的規定了買方根本違約,賣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3)可適用于買賣雙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第72條規定了一方當事人先期違約,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第73條規定了分批交貨的合同,一方對某批貨物違約,另一方可以宣告該批貨物無效,非違約方有合理理由認為今后各批貨物將會發生根本違反合同,非違約可以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后無效。筆者見一些著作中將第73條(3)的規定也一起納入買賣雙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但嚴格按照公約條文的意思,顯然僅涉及賣方違約,買方尋求救濟的情況。(二)交付替代物這是《公約》第46條的規定,賣方交貨不符構成根本違約,買方可以請求交付替代物。《公約》賦予當事人的權利不僅僅局限于宣告合同無效,因為很多情況下,非違約方更期待對方能夠履行合同,達到締約目的,而不是在對方根本違約后就宣告合同無效,消滅合同。對于這一點,可以說也是公約的一大特色,一般地,各國在合同法中也都相應規定了“交付替代物”、“繼續履行”等,《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614條中也規定了類似的“替代履行”,我國《合同法》第107條則規定了“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國內法的規定都是建立在違約方未根本違約的基礎上的,《公約》賦予了非違約方寬泛的救濟選擇權,在違約方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宣告合同無效,也可以請求交付替代物以盡可能的實現合同目的,對此無疑是值得贊賞的。

不履行附隨義務的后果

法律主觀:

不履行合同附隨義務顯然是不可以的,在簽訂合同或者協議時,對合同附隨義務既然進行了規定,就應當履行,避免造成對方的損失。附隨義務,作為民法理論的新興內容,盡管學者們對其理解各有出入,但是達成的基本共識是:附隨義務是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這表明附隨義務以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為前提,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其目的在于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其內容也并非自合同關系之始就已確定,而是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隨著合同關系的進展逐步得以確立的。,附隨義務在我國《民法典》中應嚴格定義為狹義的概念.其設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二是維護對方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違反附隨義務與違反給付義務一樣產生違約責任.附隨義務的內容包括通知、協助、保密和基于誠信原則而產生的其他義務.經濟法擴展了附隨義務,使其作用更為凸現,實現了追求實質正義的理念。,當事人完成合同義務的整個行為過程,不僅包括當事人的依約交付行為,而且還應包括當事人為完成最終交付行為所實施的一系列準備行為。盡管在通常情況下,準備行為并非合同義務,但絕不能因此得出準備行為不是合同履行行為的結論。準備行為是最終履行行為的基礎或前提,甚至可以說沒有準備行為即沒有最終的履行行為。合同的履行是一個過程,這其中包括執行合同義務的準備、具體合同義務的執行、義務執行的善后等。,在這一過程中,具體合同義務的執行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內容,傳統意義上的合同履行,指的就是這一階段的合同履行。然而,為執行合同義務所作的準備和義務執行完畢后的善后義務,固然不是合同規定的義務,但因其與第二階段意義上的合同履行具有密切的聯系,也是合同履行的內容。這同時也是現代民法典發展的趨勢所在。,違反附隨義務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關系發展過程中及合同關系終止后的一定時期,依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所應負擔的給付義務以外的義務。,《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該條款中所說的通知、協助和保密的義務,就是當事人履行合同時的附隨義務。,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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