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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民法典規定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6-09 08:48:14

違約的形態有哪幾種

法律主觀:

一、違約責任的形態有哪幾種
(一)不能履行
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在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工作能力,為不能履行。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不能履行以訂立合同時為標準,可分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構成合同無效;后者是違約的類型。
(二)延遲履行
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能夠履行;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三)不完全履行
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運輸的方法、包裝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等。應以履行期限屆滿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時為準。如果債權人同意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那么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消除或者令行為給付,則構成不完全履行。
(四)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債務人將應付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即可視為拒絕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關于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規定,即指此類違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應有履行的能力;違法的(即不屬于正當權利的形式,如抗辯權)。
(五)債權人延遲
債權人延遲或者成受領延遲,是指債權人對于以提供的給付,未為受領或者未為其他給付完成所必須的協力的事實。
二、法院是否能主動認定違約責任
人民法院不會主動認定違約責任的,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才會認定合同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三、不同情形違約責任如何界定
出現合同違約后,違約責任承擔方式要看合同是否有約定,如果有約定的,按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法定方式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法律客觀:

實際違約,即實際發生的違約行為。實際違約的具體形態包括:(一)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絕履行。履行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如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了勞動能力;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合同中,該特定物滅失。拒絕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來后,一方當事人能夠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二)遲延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債務已經到期,債務人能夠履行而未履行。(三)不適當履行。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包括瑕疵給付(即履行有瑕疵,侵害對方履行利益,如給付數量不完全、給付質量不符合約定、給付時間和地點不當等)和加害給付(即因不適當履行造成對方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損失,如出售不合格產品導致買受人的損害)。相關知識實際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兩種違約行為形態都是合同生效后的違約行為,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兩者并非完全相同,是有一定區別的。而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兩者的區別并非顯而易見的,往往被人們所忽視。因此,分清兩者的區別,對審判實踐具有重大指導意義。筆者就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兩者的區別略陳己見。預期違約,又稱之為先期違約,是英美法的概念,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時間到來之前毀棄合同。所謂毀棄合同,就是否認合同的有效性,或者說,就是明確表示不履行自己承擔的合同義務。根據英美法,如果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行合同的時間到來之前毀棄合同,另一方面常可以將這種毀棄作為現時發生的對合同的重大違反,并立即就毀約方所許諾的履行的整個價值提起訴訟。我國《合同法》借鑒英美法系的經驗,將預期違約作為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2款之規定,預期違約的兩種表現形態是:(一)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即拒絕履行。這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債務而違法地作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它是違約的一種形態拒絕履行有其要件:1、有合法的債務存在,而且這種債務的履行須為可能,拒絕履行是債務人能為履行而不為,若不能為履行則屬于履行不能的問題;2、債務人須有明確的拒絕履行的表示,這種表示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3、拒絕履行是債務人違法地表示不履行債務,對于債務的履行,債務人若有正當的拒絕權的,例如拒絕履行訴訟時效完成的債務則不發生違約拒絕,因而不屬于違約意義上的拒絕履行。(二)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這是指一方當事人通過自己的行為,讓對方當事人有確切的證據預見到,其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將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主要義務,例如,出賣人通過訂立買賣合同將某一特定物轉讓給甲后,又與乙訂立買賣合同將同一標的物再行轉讓,出賣人雖然沒有明確通知甲不履行合同義務,但其以自己的行為已經表明自己不會履行與甲訂立的合同。

違約金相關法律法規

違約金相關法律法規匯總

  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法律所規定的,一方違約時應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本文匯總了違約金相關的法律法規,供您參考。

   一、《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一百一十五條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二、《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粵法經一行字第17號《關于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本批復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復辦理。本批復公布前,已經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復〔1996〕7號《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審結的案件不再變動。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二、依法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5、現階段由于國內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影響,民商事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現象比較突出。對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的過分高于違約造成損失的'違約金或者極具懲罰性的違約金條款,人民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等關于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規定內容和精神,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6、在當前企業經營狀況普遍較為困難的情況下,對于違約金數額過分高于違約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堅持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違約金性質,合理調整裁量幅度,切實防止以意思自治為由而完全放任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

  7、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調整過高違約金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等多項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綜合權衡,避免簡單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機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平。

  8、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妥當解決違約金糾紛,違約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進行免責抗辯而未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違約金過高問題進行釋明。人民法院要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對于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區分可得利益損失類型,妥善認定可得利益損失

  9、在當前市場主體違約情形比較突出的情況下,違約行為通常導致可得利益損失。根據交易的性質、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損失主要分為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等類型。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等買賣合同違約中,因出賣人違約而造成買受人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生產利潤損失。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中,因一方違約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經營利潤損失。先后系列買賣合同中,因原合同出賣方違約而造成其后的轉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轉售利潤損失。

  10、人民法院在計算和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綜合運用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以及過失相抵規則等,從非違約方主張的可得利益賠償總額中扣除違約方不可預見的損失、非違約方不當擴大的損失、非違約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欺詐經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以及因違約導致人身傷亡、精神損害等情形的,不宜適用可得利益損失賠償規則。

  11、人民法院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違約方一般應當承擔非違約方沒有采取合理減損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非違約方因違約而獲得利益以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的舉證責任;非違約方應當承擔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總額、必要的交易成本的舉證責任。對于可以預見的損失,既可以由非違約方舉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裁量。

   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商事審判中規范違約金調整問題的意見》

  為正確審理涉及違約金調整合同糾紛案件,進一步規范法官在違約金調整方面的自有裁量權,統一全市法院商事法官的裁判思路,針對合同糾紛案件中違約金數額“過高”認定和處理方面遇到的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及《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高院民二庭在調研的基礎上,提出如下意見:

  一(違約金調整程序的啟動原則)對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未經當事人明確請求,法院不主動依職權進行審查和作出是否調整的裁判。

  二(擔保人提出調整請求的處理與法院釋明)訴訟中違約方未提出調整請求,但擔保人提出明確請求的,法院亦應當進行審查。法院要注意就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違約金過高進行釋明,具體釋明方式可參照《商事法官釋明百問》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三(對當事人調整違約金請求進行審查的基本要求)當事人明確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的,法院在審查中要注意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審慎作出違約金數額過高的認定,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金責任問題。

  四(當事人提出調整違約金請求的程序階段)當事人認為違約金過高的,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法官在審理中應當注意釋明。

  當事人一審到庭但未提出違約金數額過高的調整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不予審查,但是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除外。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庭審,在二審期間提出違約金數額過高的,法院不予支持。

  五(對當事人主張調整違約金的方式的審查)對于當事人主張調整違約金的方式,法院在訴訟中應當注意審查當事人是否通過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形式提出,或者在庭審、調解過程中以口頭方式提出。

  六(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要求)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應當提供違約金約定缺乏公平性的相應證據。

  七(被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要求)被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當事人否認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認為約定公平合理的,在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當事人提供相應證據后,也應當舉證證明違約金約定的合理性。

  八(認定違約金“過高”時的考量因素)法院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時,要避免簡單采用固定比例的“一刀切”的認定方式,應當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考量以下引述:(1)合同履行程度;(2)違約方的過錯程度;(3)合同的預期利益;(4)當事人締約地位的強弱;(5)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6)當事人是否已在訴請中對違約金進行減讓;(7)違約金計算的基數;(8)法官根據具體案件認為應當考量的其他因素。

  九(實際損失無法計算時的調整標準)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法院認定違約金過高進行調整時,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在綜合考量違約方的惡意程度、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等因素的基礎上,可以參照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八、《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合同糾紛案件違約金適用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規范法官對違約金的適用,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違約金適用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第一條合同法施行前依法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違約金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1、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具體規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的,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當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約定違約金的,應確認無效。

  2、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規定了違約金的比例幅度,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該比例幅度的,超出部分無效。其中高于法定比例幅度的,按照法定的最高限執行;低于法定比例幅度的,按照法定的最低限執行。

  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未規定違約金,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或者具體數額的,應當承認其效力。

  第二條合同法施行后依法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或者雖約定違約金但未明確計算標準和具體數額的,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守約方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第三條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不完全履行、不適當履行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外,未明確約定違約方仍須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守約方既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又要求繼續履行的,如果符合履行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的,未明確約定違約方仍須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守約方要求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后,又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守約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不能要求違約方既支付違約金又支付定金。

  第五條當事人在合同中僅選擇違約金作為違約責任方式,未約定賠償損失的,應按照違約金的約定執行。違約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但增加的部分以彌補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第六條當事人在合同中同時約定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對于不足部分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的,對于守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方除應賠償全部損失外,還應以違約金對其懲罰,守約方在獲得全部損失賠償后,又向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條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的,如果可以計算出實際損失的,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一倍以上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如果不能計算出實際損失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準予適當減少違約金:

  1、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合同標的總價款的;

  2、租賃合同、承包合同約定違約金超過兩年租金或者承包金的;

  3、合伙、聯營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投資總額30%的。

  4、其他需要減少違約金的情形。

  第九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者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要求增加或減少的,應當書面提出請求,未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不得直接調整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

  第十條在合同合法成立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雖然低于或者高于實際損失的,但當事人未要求增加或者減少違約金數額,而以合同約定無效作為訴訟請求或者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由其決定是否提出增加或者減少違約金的請求。

  第十一條本指導意見與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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