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有大筆的債務問題沒有處理,且沒有能力處理,轉讓給其他公司也是不錯的方式。但是在轉讓之前也需要對公司的債務進行處理,不是轉讓了就可以了。那么,公司轉讓前債務怎么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但同時也規定了轉讓方對于債務問題應該提前告知受讓方。在公司轉讓時,如果受讓方在公司轉讓的時候已經買斷了原公司所有的資產和債務,那么所有的債務應該由受讓方全部承擔。如果受讓方在公司轉讓時,買斷了原企業的全部資產,卻發現轉讓方對于原公司的債務問題有所隱瞞或者債務數目不清,則所有的債務應該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協議之后共同承擔。總而言之,雙方在簽訂公司轉讓協議書時應該協商好這些問題,謹慎處理。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進行公司的轉讓,受讓方在簽訂公司轉讓協議之前,為防止轉讓方虛報或隱瞞公司的債務問題,受讓方可以請專業的會計師對該公司的資產,債務等方面進行清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于公司有大筆的債務問題沒有處理,且沒有能力處理,轉讓給其他公司也是不錯的方式。但是在轉讓之前也需要對公司的債務進行處理,不是轉讓了就可以了。那么,公司轉讓前債務怎么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但同時也規定了轉讓方對于債務問題應該提前告知受讓方。在公司轉讓時,如果受讓方在公司轉讓的時候已經買斷了原公司所有的資產和債務,那么所有的債務應該由受讓方全部承擔。如果受讓方在公司轉讓時,買斷了原企業的全部資產,卻發現轉讓方對于原公司的債務問題有所隱瞞或者債務數目不清,則所有的債務應該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協議之后共同承擔。總而言之,雙方在簽訂公司轉讓協議書時應該協商好這些問題,謹慎處理。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進行公司的轉讓,受讓方在簽訂公司轉讓協議之前,為防止轉讓方虛報或隱瞞公司的債務問題,受讓方可以請專業的會計師對該公司的資產,債務等方面進行清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訂立合并協議,依照法定程序歸并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合并的方式包括吸收合并與新設合并、現金合并與換股合并等多種方式。從好的方面來說,公司合并可以實現資源的整合,有助于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因而普遍受到鼓勵。但是,由于公司合并導致公司股權結構、資產結構、資產數額、經營范圍以及企業管理等方面發生重大變化,所以未必會合并公司的股東和債權人有利,通俗地說,如果欠你錢的公司要合并了該怎么辦?
債權人對于公司合并提出異議,如果債務人不能清償并且不能提供擔保或者債權人不接受債務人的擔保的,公司合并行為是否還有效呢?
我們先來看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合并公司法律人格發生了變化,具體來說,公司合并可導致公司消滅、公司變更和新公司設立三種結果;公司債權債務會發生概括轉移,《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合并中,合并雙方財產的混同、公司交付款項的支付等都會引起合并公司財產的直接或者間接變動,可能會危及債權人的利益,一般來說,可以通過以下方面對公司合并的債權人利益予以保護:第一,賦予債權人法定知情權。公司合并的,必須告知債權人相關事實和債權人所享有的合并異議申訴等權利。當債權人收到告知后,如果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這個規定的期限非常有講究)對公司合并提出異議,則喪失異議權。第二,賦予債權人合并異議權,合并異議權是公司合并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的核心內容。《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但是,即使債權人仍然有異議,合并協議的效力也不受影響。因為合并公司的債權人不是合并協議的簽約主體,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債權人的異議不能否認合并協議的效力。如果債權人利益因合并協議未經債權人同意而轉讓受到了損害,債權人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依法主張權利:如合并協議沒有履行之前,債權人可以要求原債務人立刻清償債務及提供擔保,同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如果合并行為已經發生,債權人可以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向合并后的公司主張權利,也可以請求相關責任人承當相應的侵權責任。
讀者朋友們看到這些應對方法是不是仍然覺得有些迷茫,不知道如何具體操作呢?這就對了,所以說有些事情還是需要專業的人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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