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法律分析: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具有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
在單務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辯權的問題,不是同一雙務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辯權的問題,雖是同一合同,但沒有對價關系,同樣也產生不了不安抗辯權。
2、對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民法典先履行抗辯權條件
先履行抗辯權 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二)兩個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至于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應區分:
(一)在先履行一方未構成違約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二)在先履行一方已構成違約并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要明示;
(三)在先履行一方構成不能履行、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產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
(二)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先履行抗辯權消失,后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
(三)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后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
二、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在傳統民法上,有 同時履行抗辯權 和 不安抗辯權 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民法典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于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三、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怎么認定
先履行抗辯權效力的認定必須是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為前提條件才會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如果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合同法》第67條)。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根據大多數大陸法系合同法的理論,先履行抗辯權適用條件大致有以下四個方面:(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于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先履行抗辯權。(二)先履行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采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于有些合同如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則一般應采用異時履行主義。(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1、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按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②喪失商業信譽;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⑤其他情形。2、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合同當事人一方在符合上述條件后,即取得先履行抗辯權,但先履行方取得該權力后會對雙方當事人產生什么影響呢?也就是說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問題。對此,本人也進行下面一些探討。根據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是否提供擔?;蚧謴吐男心芰Γ艺J為可以將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分為兩個不同層次。(一)第一次效力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并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并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是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它并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關系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則其行為構成違約,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擔債務責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應當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2、在合理期限內,后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3、在合理期限內,后履行方提供擔?;蚧謴吐男?,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再有對方不能給付的危險,因此應當恢復履行合同。(二)第二次效力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后履行方未提供適當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則發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
法律分析:先履行抗辯權發生的條件有:
1、當事人互負債務;
2、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
3、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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