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諾成合同的有哪些
定金合同,質押合同。
據華律網信息顯示,諾成合同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而定金合同,質押合同屬于實踐合同,不屬于諾成合同。
諾成合同是指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質押的概念是什么?
《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br />《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br />一、質押的含義和特征
(一)質押的概念
質押是設定質權的行為,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權利交由債權人占有,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質權,是指債權人因擔保其債權而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財產,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以其所占有的標的物的價值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其債權的一種擔保物權。債務人或第三人用于質權擔保的財產為質權標的,稱為質物;占有質權標的的債權人為質權人;提供財產設定質權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又稱為質押人。
(二)質押的特征
質押行為的特征是通過質權表現出來的,質權是一種擔保物權,也就當然具有擔保物權的一般特性。質權的特征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1、質權具有從屬性
質權是以擔保債權實現為目的的權利,與其所擔保的債權形成主從關系。被擔保的債權為主權利,質權為從權利,質權具有從屬性。質權的從屬性,又被稱為附屬性和伴隨性,質權以主債權的有效存在為存在前提,在主債權無效或因其他原因不存在時,質權也就不能存在。主債權轉讓時,質權也應隨之而轉移,質權不能脫離債權而單獨讓與。主債權消滅,質權也當然隨之消滅。
2、質權具有不可分性
質權與抵押權一樣地具有不可分性,即質物的全部價值擔保債權的全部。質權的效力及于質權標的全部,即使債權部分受清償也不受影響。
3、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性
質權的物上代位性表現在質物發生毀損、滅失或者在其價值形態發生改變時,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代位物上。我國《擔保法》第73條明確規定,“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br />4、質權具有優先受償性
質權雖由質權人占有質物,于債務履行前有留置的效力。但質權的根本效力不在于留置,而在于以質物的價值優先受償。
(三)質權的分類
根據質物的類別,可將質權分為動產質權、不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1、動產質權,是指以動產為標的物的質權。因為動產是以占有為公示方法的,多數動產并無登記或注冊制度,因而以動產作擔保的,應采用設定質權的方式。在各國的立法上動產質權是質權的一般類型,我國《擔保法》中也將動產質權規定為質權的主要形態,并設有專節進行規定。
2、不動產質權,是指以不動產為標的的質權。不動產質權在古代普遍存在,因為其是農業經濟的產物,隨著工商業的發展,其缺點表現得越來越明顯,逐漸為社會所淘汰。但是目前在日本的法律中還存在不動產質權的規定,絕大多數的國家已經不承認不動產質權
。我國《擔保法》不承認不動產質權,以不動產提供擔保的只能設定抵押權。
3、權利質權,是指以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權利質權在目前的各國法律中都得到了普遍認可,我國《擔保法》中也設有專節加以規定。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在質權的類別中只認可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兩種,這兩種質權是本節內容介紹的重點。
動產質押是什么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中國《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動產質押的設定。設定動產質押,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根據中國《物權法》的規定,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并不以質物占有的移轉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
質押合同是實踐合同嗎
質押合同不是實踐合同,具體如下:
1、質押合同是諾屬于諾成合同。質押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于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擔保合同;
2、質押合同是質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出質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
質押合同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數額。被擔保的是金錢債權、特定物給付債權還是種類物給付債權等等;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指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時間;
3、質物的狀況。質物的狀況是指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現狀;
4、質押擔保的范圍。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5、質押移交的時間。由于只有當出質人將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質押合同才算生效;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出質人與質權人還可以在質押合同中記載其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只要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和公序良谷,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綜上所述,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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