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擔保合同 能否約獨定 立效力
擔保合同能夠約定獨立效力,相關規定如下:
1、承認獨立擔保合同效力符合意思自治原則
這是承認獨立擔保合同效力的理論基礎。私法自治是民法的一項 基本原則 ,獨立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也應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因為擔保法上的權利是一項私法權利,除非法律另有強制性規定或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法院不應對當事人的訂約自由加以限制。當事人意思自治表現在獨立擔保中,就是保證人通過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的約定放棄了法律賦予其的抗辯權,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其效力是沒有問題的。
2、承認獨立擔保合同效力符合當前相關法律的規定
這是承認獨立擔保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從目前的立法上看 ,獨立擔保的效力與基礎合同分離符合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即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一概否認獨立擔保在國內的有效性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求
這是承認獨立擔保合同效力的現實需要。雖然最高法院對國內獨立擔保的有效性持謹慎態度 ,但現在全國有許多案件涉及獨立擔保,各地法院判決也并非一致,有的地方實際上已經承認獨立擔保在國內的有效性。
二、擔保合同的獨立性
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發生或存在的相對獨立性,即擔保合同也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樣,須有當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發生,與被擔保的合同債權的成立或者發生分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受不同的法律調整。
二是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擔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單獨發生效力,此時,被擔保的合同債權不成立、無效或者失效,對已經成立的擔保 合同的效力 不發生影響。此外,擔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滅的原因,而且,擔保合不成立、無效或者消滅,對其所擔保的合同債權不發生影響。
三、擔保合同的涵義與性質
擔保合同從其涵義上來說,是指為保障債權的實現由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設立的合同。
從擔保合同的法律關系構成看,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
從擔保合同的性質看,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由此可見,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綜上所述,擔保合同同樣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雖然從屬于主合同,但是能夠約定獨立效力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分析:保證合同的成立條件有:1、簽訂書面保證合同:即保證人和債權人,依據書面形式,就保證合同的主要條款,依法達成書面協議,保證合同即告成立。2、單獨出具保函:即保證人以書面信函、傳真等形式向債權人表示,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為履行或負擔損害賠償之責,被債權人接受的,保證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分析:擔保合同的獨立性是:1、主合同無效的,如果法律另有規定的,擔保合同不一定無效;2、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如果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行為不對保證人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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