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因為不可抗力等情形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般都是協商解除的。一、是否直接起訴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具備解除合同的條件,否則無法解除或要承擔違約責任。有因不可抗力等情形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二、解除合同是否可以提前約定租客想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又不想承擔違約金的,首先想到的辦法應當提前與房東協商,與房東協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如果和房東協商不一致的,以下幾種情形,租客也是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的:(一)雙方可以在租賃合同中先明確約定,發生某種情況,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不須承擔違約責任。譬如租房是為了便利工作生活,如果工作地點發生變化,很可能需要另外租房居住。在此情況下,承租人就可以事先和出租方約定,一旦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二)找到適合的人轉租,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以不低于原租賃合同的條件,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則承租人不承擔上述違約責任。租房合同正常到期解除,雙方應當辦理交房手續,要清點物品,退還剩余的租金和押金,上述過程應該有書面文件予以證明。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當然也少不了這些手續。除上述手續之外,提前解約還應簽訂《解除租賃合同確認書》,對于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態度如何、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等問題在這份文件中加以明確。不管解除合同是否協商一致,雙方均應該注意保留必要的書面文件。如果是協商一致解除合同,自然可以簽訂《解除租賃合同確認書》,協商不一致無法簽訂文件,則需要單方發出書面文件。違約責任的承擔必須是有前提要件的,比如說確實存在著違約的情況,但是這種違約情況的話,又不能夠是屬于法人當中所規定的可以免除違約金承擔的情形。比如說不可抗力或者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都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三、如何正確快速解除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且具備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具備以下條件,不必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向對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一)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二)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三)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發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四)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五)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六)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可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源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分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在合同具備一定的情形時,一方可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對方有異議可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行使解除權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由于解除權的性質屬于形成權,故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那么在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應當如何處理:
(一)解除權人可以不經“通知”而起訴解除
第一,起訴解除實屬解除權人的無奈之舉。當合同相對方存在違約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觀條件影響時,解除權人可以直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終止履行其合同義務,即可以很好地達到維護自己利益的目的,這在大多數一次性合同 中是有效的。但在如案例中承攬合同、租賃合同等繼續性合同中,解除權人往往希望對方停止履行、恢復原狀,如果對方置解除通知于不顧,坐收漁利(租金),認為只要我繼續履行,你就得照付租金或者報酬。此時的狀況對解除權人是不利的,因為其一,解除權人對自己是否正當行使了解除權,還未謂可知,其不敢貿然采取進一步的行為;其二,對方還享有異議權,一旦提出異議,可能會被判決解除不成立,解除人將會受到損失。所以實踐中解除人勢必不得不提出解除之訴,一并解決善后事宜
第二,即使已經通知解除,解除人也可以再提起解除之訴。考慮到實踐當中,相當多的當事人并不知道有一個異議期,只是消極地置解除通知于不顧,且三個月的異議期有時對于守約方來說過長,為了盡早結束權利不明的狀態,更好地保護守約方的利益,應當允許其提起解除之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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