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時限是七天。
1、當事人在場的,應當在宣告后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交由當事人;
2、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七日內送達,即從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的日期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作出后七日內交付郵寄、進行委托送達或者公告送達。
行政處罰包含以下幾種:
1、警告。
警告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范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并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
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于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占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占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
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準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2)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3)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4)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5)對資質的處罰,例如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
行政處罰法罰款數額標準如下:
1、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應當在最高倍數與最低倍數之間劃分三個以上的階次,一般處罰按中間階次處罰,從輕處罰應當低于中間階次,從重處罰不得低于中間階次;
2、罰款為一定幅度數額的,應當在最高額與最低額之間劃分三個以上階次,一般處罰按中間階次處罰,從輕處罰應當低于中間階次,從重處罰不得低于中間階次;
3、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40%至60%確定,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20%以下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夫人相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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