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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無共同債權債務應怎樣理解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10-03 08:57:54

怎么證明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是這樣,我爸什么事情都不和我媽說,然后他們之前離婚了,在離婚期間他去做生意賠錢這些我們都不知道。后來復婚以后他就自己偷偷的向那種小額貸款公司貸款,貸了都大概有十幾家。現在還不上了事情就敗露了,他去年動了手術在單位辦了病養就跑了,留下我跟我媽。今天貸款公司的給我媽發短信要到公司和家里來要錢。他們前幾個星期離婚了。如果銀行起訴了,我媽應該怎么證明她和這些貸款無關呢?請不要復制法律這些,這些我在網上也都看到了。請真正懂的朋友幫忙回答一下,謝謝了。我爸貸的這些款,基本上不是還個人的借款就是還之前貸的貸款,在這期間我家里沒有任何大的開支,都是柴米油鹽。

首先要證明沒有夫妻共同借款意思表示:(1)借條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簽名;(2)夫妻兩人有“在外借款由其本人負責,與另一方無關”類似的約定。其次證明所借款項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1)夫妻收入較高,無需為維持家庭日常生活借款,在婚姻存續期間也未進行大的投資,借款數額較大且明顯屬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的負債。(2)從借款人多次因賭博受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看,巨額借款是用于個人賭博、所欠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實際上,雖然法律當中,對于相應的夫妻債權債務確認有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當中仍然經常存在債務舉證取證困難的情況,所以如果遇到取證困難的情況,請及時咨詢律師幫忙進行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證明夫妻一方所借債務為個人債務,一般有以下幾點證據可以證明:

1、夫妻一方舉債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比如在借條中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樣的情況比較少,因為一般情況下夫妻間財產、債務約定是秘密的,第三人無法得知,而在該類型糾紛中,夫或妻必須對”第三人知道該約定”進行舉證。

3、能夠證明該債務不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如在婚前或離婚后產生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能夠證明債務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將債務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但從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證明其為個人債務。因為貨幣是種類物,不是特定物,所以無法證明這張錢用于什么地方,那張錢用于什么地反,所以舉證也是有難度的。實踐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后生活的關聯性及合理性。

5、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所產生的債務,因其性質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專屬性,故不需夫妻約定又侵權人個人履行,也應推定為其個人債務。

6、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遺囑或贍養遺贈協議而單獨繼承遺產和債務的,該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及時集成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內就履行該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進行重新協議而變成新的債務,該債務亦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7、夫妻一方因違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二依法承擔或資源承擔的金錢支付義務,或由該義務延續、變更、更新而形成的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夫妻共同債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一般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一方能證明如下情況:
  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即債權人與夫妻一方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
  2、夫妻雙方約定為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該約定的,該債務為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必須是為了夫妻雙方的生活費用所欠下的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

只有不是為了夫妻雙方的生活費用。所欠下的債務。才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出示離婚證件,債務是離婚后的借款,這樣能證明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該如何解釋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

1、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等。

2、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的理解:

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發文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怎樣認定?

17日,最高法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該司法解釋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共債共簽”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也就是說,雙方合意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司法解釋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表示,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后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說。

離婚了,夫妻債務要同還?可以不背

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對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也就是說,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何證明是共同債務?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的證據也可以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介紹,夫妻債務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日常家事范疇內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疇的共同債務。

對于日常家事范疇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配偶一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而超出日常家事范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借款合同、借據,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認或者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其他體現共同舉債意思表示的有關證據,都是債權人用以證明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的有力證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補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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