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有哪些法定的義務
在貨運合同中,承運人的責任一般說來主要是保證所運輸的貨物按時、安全地送達目的地。因此,承運人應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貨物滅失、短少、污染、損壞等負責。一旦發生此種情況,應按實際損失給予賠償。那么,承運人有哪些法定的義務呢?接下來,我為您提供相關介紹,供您參考。 承運人的最低法定義務。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有四項必須承擔的義務,即適航、管貨、不做不合理繞航和應托運人請求簽發提單。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條款不能減輕或免除這四項義務,否則該條款無效,但運輸合同可以再增加承運人的其他義務。因此,這四項義務被稱為“承運人的最低法定義務”。 (一)安全運輸義務
承運人應依照合同約定,將托運人交付的貨物安全運輸至約定地點。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的,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如果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數量、起止點,合理調派車輛,完成運輸任務。 (2)負責裝卸時,應嚴格遵守作業規程和裝載標準,保證裝卸質量。 (3)實行責任運輸。安排裝貨的車輛,貨箱要完整清潔,貨物要捆扎牢固,苫蓋嚴密。運輸途中要定時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保證運輸質量。 因此,由于機器放置的原因而產生的貨物毀損責任在于承運人(駕駛員)。 只有在裝運活動物,需要澆水運輸的鮮活植物,生火加溫運輸的貨物,掛運的機車和軌道起重機,液化氣體罐車、整車運輸的爆炸品、氰化物、砒霜以及特殊規定應派押運人的貨物,如起爆器材炸藥、氣體放射性貨物、四級放射性貨物和帶有輻射源的儀器、儀表、器械需要派押運人。 (二)承運人的通知義務 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負有及時通知收貨人的義務。當然,承運人只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收貨人的通訊地址或聯系方法的情況下,方負有上述通知義務,如果因為托運人或收貨人的原因,如托運人在運單上填寫的收貨人名稱、地址不準確,或者收貨人更換了填寫地址或聯系方式而未告知承運人的,承運人免除上述通知義務。 以上是我為您提供的關于承運人義務方面的相關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一般是從貨物由托運人交付承運人時起,至貨物由承運人交付收貨人為止。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除外。在這段責任期間內,承運人應承擔貨物損失的責任。如果您對承運人法定義務還有相關疑惑,可以咨詢的專業律師,結合您的具體情況向律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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