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處理: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依據《勞動合同法》,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一般建議,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或者不為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什么叫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法律分析:代通知金不是法律術語,是人們的一種習慣說法。所謂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應當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以代替通知。在某些時候解聘其實是建立在雙方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致意見_而且企業也會主動支付給被解聘的員工待通知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對支付代通知金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解除代通知金的法條有哪些?
一、勞動 合同解除 代通知金 的法條有哪些? 《 勞動合同法 》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 解除勞動合同 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 工資 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 勞動合同 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因此,有的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并要求支付 賠償金 時,一并主張代通知金,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 勞動法 》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 香港 和 臺灣 的說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 終止勞動合同 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二、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什么 首先,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之日為通知領取額外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當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不需要計算到通知之日后的30天。 其次,對于是采用提前30日書面通知方式 解除合同 還是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合同,選擇權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 勞動關系 履行的實際情況作出自由選擇。 最后,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代通知金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只規定了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有些地區根據實際情況,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提前通知金的形式而即時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也達到了比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關于代通知金,為了適應勞動關系雙方的需要,世界上也有一些國家使用這種做法,比如韓國。 用人單位本來需要在決定和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的三十天外進行書面形式的通知,但由于代通知金的存在公司只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代替即可,所以一般在簽署勞動合同時公司會加入代通知金條款以保障勞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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