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合同生效條件:
1、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2、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3、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合同生效的四個條件是什么
合同生效的四個條件:
1、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即公民個人必須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而用人單位也必須具備相應的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
2、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即要求合同必須完全具備法定必備條款,所載法定和約定條款都須符合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終止條件等均不得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標準。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不得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如果用人單位與未成年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從事上述工作,勞動合同則是無效的。
3、勞動合同訂立程序合法,即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合法以及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等原則,遵守法定的程序。如果依照法律規定合同需要按國家規定鑒證或按當事人約定需公證的,必須將合同文本送交法定勞動合同鑒證機構或公證機構進行鑒證或公證勞動合同才依法生效。
4、當事人應是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采取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合同生效的意思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法律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
一般來說,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將不會生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合同生效滿足的條件是什么
合同生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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